首页 理论教育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及执行规定简介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及执行规定简介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正式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 h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及执行规定简介

食品召回制度是消除缺陷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是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世界公认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可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者阻止其进一步扩大,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侵害,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所谓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带来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全球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其中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食品召回在我国起步较晚,1995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首先对食品召回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对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食品的公告收回是我国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雏形,此时的食品召回制度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召回。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召回的范围、类型、级别、召回后的处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第一部以国家名义出台的针对食品召回的部门规章,至此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内容。2015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在保留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召回的有关合理内容外,进一步对食品召回做出了修改和完善。包括对实施召回的范围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调整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增加了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以及区别对待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而召回的情况;食品召回监督管理部门由质量监督部门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内容。

为了配合和有效执行2015年修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8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最终形成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9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我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正式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食品召回管理

(一)食品召回的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实施召回。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对因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二)食品召回企业主体责任

依《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四)食品召回

依照食品召回的发起者是否为生产经营者,我国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方式。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1. 召回分级

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h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 h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h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 召回计划(www.xing528.com)

食品生产者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执行。召回计划应包含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召回的预期效果等。

对于因食品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营、封存问题食品,配合召回工作。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供货商和生产者。

3. 发布召回公告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4. 召回时限

实施一/二/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分别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五)召回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

(六)监督管理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在体制上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是其法定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对发现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等。

此外,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七)违法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处以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

三、食品召回管理配套制度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的各类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判定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评判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使得食品安全的评判体系有据可依,从而为食品召回的实施提供充分依据。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食品召回的前提。食品召回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和结果,通过食品召回有效识别、预防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实现食品安全管理不断进步才是最终目标。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没有健全的食品追溯制度,食品召回无从谈起。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过程中以“批生产记录”为主线,以信息化技术、条码、二维码电子标签(RFID)等为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唯一性为切入点,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追溯、可召回、可查询。该管理制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问题食品的召回以及其他食品追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可通过不断完善和实施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激发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积极性,避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召回带来巨大的负担和潜在的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检测机构的投入,提高检测机构专业能力以适应食品召回工作的技术要求;加大对企业违法处理的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管理配套制度,从而不断推动我国食品召回管理的完善和进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