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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建通告执行及延期规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严格执行停建通告的相关规定。规划期为 《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规划批准之日止。《停建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批准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停建通告执行及延期规定

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主体的规定。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指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确定移民安置任务、安置目标、安置标准、安置去向、安置方式以及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的纲领性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是实施移民安置的基本依据,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对农村移民安置、城 (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算等进行具体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全面详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本条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家相应规程规范的要求,结合四川省移民工作实际,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二是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多数水利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没有成立项目法人,涉及的移民规划相关工作需要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才能顺利实施,因此本条对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作出了专门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征求省、市 (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规定。

实物调查又称实物指标调查,指的是对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等有形对象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其他属性进行的调查登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是指根据规程规范编制的实物调查技术标准及工作方案。

在编制主体上,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为确保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可实施,本条规定编制主体应当征求省、市 (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按照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全面准确地调查登记实物指标是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将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作为申报停建通告的要件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效期制度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停建通告申请、发布和有效期的规定。

停建通告,是指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安排的通告。

一、停建通告申请主体和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存在实物调查前突击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等现象,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增加了工程成本和补偿纠纷。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建通告的申请主体为“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时间为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

二、停建通告申报要求和发布主体

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停建通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发布 《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

(二)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范围确定。水电工程完成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定;大型水利工程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中型水利工程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三)完成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意见征求。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提交以下要件:经批准的正常蓄水位选择和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项目建议书)、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等。停建申请由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停建通告。通告发布后,在有效期限内,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除自然增长和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军人复转等情况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严格执行停建通告的相关规定。

三、停建通告有效期

《停建通告》有效期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移民规划期和实施期。规划期为 《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规划批准之日止。中型工程为1年,其中移民人口1000人以上的中型工程为2年;大型工程为2年,其中移民人口1万人以上的大型工程为3年。实施期为移民安置规划批准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止。《停建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批准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每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办理一次延期。确需延长停建通告有效期或中止停建通告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原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实物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完成后编制调查汇总成果。

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 (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县 (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成果组织建档建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物调查工作中有关各方工作程序和职责的规定。

一、实物调查主体和时间

实物调查结果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因此也是实物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是当地社会管理的主体,实物调查工作涉及当地社会管理,所以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必须有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参与。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施主体是项目法人 (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停建通告发布后,应及时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按照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规定,成立实物调查领导小组和联合调查工作组

二、规划设计单位职责

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参与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负责实物调查技术工作、编制实物调查汇总成果。

三、实物调查结果签字公示

实物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即实物联合调查工作组成员和权属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实物调查结果。公示一般不超过三榜,每榜期限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限内,权属人有权对存在异议的实物调查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经实物调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属人的知情权、申诉权,确保实物调查成果的全面、准确、可靠、有效。

四、实物调查成果签章确认

规划设计单位应编制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全面、详细反映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实物类别、数量、质量和涉及淹没人口数量与结构等,由参与调查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签章确认,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基础依据。在实物调查完成后,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依据实物调查成果以实物权属人为单元,开展建档建卡工作。

在规划设计或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补充调查实物的,仍应按照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的规定。

农村移民是指经国家和省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范围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程建设征地范围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工程占地区。

二、实物调查结果

实物调查结果是指按照实物调查细则组织开展调查,并履行相关公示、复核和确认程序,经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签章确认后,形成的调查结果文件。

三、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

移民安置任务是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受影响的对象,按相关政策、规程规范进行处理的工作任务,包括农村移民安置任务、城 (集)镇迁 (复)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项目设施处理、水库库底清理,以及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任务。移民安置去向包括就近安置、远迁安置和外迁安置。移民安置标准包括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主要包括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投亲靠友安置以及试点地区开展的逐年补偿安置等方式。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应根据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移民安置意愿,合理确定。

四、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具体情况,对移民生活现状进行分析,对生活水平及居住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移民搬迁前后生活水平进行分析评价,预测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并分析移民对安置区社会经济的影响。移民生活水平评价预测指标与制定的移民安置标准相对应。

五、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应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作出安排。

六、远迁移民线外实物指标处理范围

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确定原则,应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根据水库淹没线以上受影响类型,确定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或标准。

七、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对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原则、依据、内容等主要方面作出安排,目的是确保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有效衔接。

八、先移民后建设安排

有 “先移民后建设”要求的水利水电项目应在编制大纲时作出安排。先移民后建设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审批 (核准)前,在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后,因工程建设需要对部分区域移民先行搬迁、重点项目提前启动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条件,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的规定。

一、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因区域不同、时段不同、项目不同,其标准会有差异,应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www.xing528.com)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确定,一是要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等客观条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二是在确定安置去向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安置条件,充分尊重移民安置意愿,着眼安置后移民可持续发展目标,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条件更便利、生产发展有保障。

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市 (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评估的规定。

一、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占地区和淹没区及其影响区的群众生产生活都将产生直接而长远的影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县 (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应当会同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准确掌握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围绕风险成因、潜在威胁、激化矛盾的消极因素、化解风险的积极因素以及规避、化解风险的对策等,进行深入分析、科学研判,编制风险分析报告。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作为资源开发方,有责任和义务支持并配合县 (市、区)人民政府做好风险分析工作。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等内容。

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评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评估主体为市 (州)人民政府。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 (州)人民政府进行评估。市 (州)人民政府既是评估主体,也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方,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审慎开展评估。二是核定风险等级,作出评估结论。市 (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核定风险等级”“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按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低风险是指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中风险是指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高风险是指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市 (州)人民政府 “作出移民安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以法律为依据,对风险调查、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识别估计和判断、风险识别和化解措施等进行逐项评估与综合研判,作出科学、清晰、明确的评估结论。三是评估结论由市 (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有关要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应在审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前完成。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调整的规定。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程序

为统筹全省移民工作,确保移民政策统一,依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结合四川省移民工作实际,本条规定 “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必要条件

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未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风险评估工作是规划大纲审批的必要条件,具有 “一票否决”的作用,在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前必须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三、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修改程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此规定是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九条之规定作出的,目的是维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审批 (核)和调整的规定。

一、移民安置规划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是移民安置实施的主要依据,应当科学编制。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 (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确定的内容和编制原则进行编制。

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程序

移民安置规划应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 (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技术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通过后,经县、市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向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申报审核。

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再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

三、移民安置规划调整

按照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本条明确规定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即: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程序及有关要求重新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 (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 (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内容。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内容和规划设计深度的规定。

一、移民安置规划内容

农村移民安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为恢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的农村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农村移民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工作。

城 (集)镇迁建:城 (集)镇迁建规划设计是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政策,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要求,进行的城 (集)镇迁建规划设计。

工矿企业迁建:对需要迁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以企业现状为基础,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对于不需迁建或难以迁建的企业单位,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水库淹没区有开采价值的重要矿藏,应查明淹没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专业设施迁复建:专业设施迁复建是指对受建设征地影响的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设施、文物古迹、其他项目等进行迁复建和补偿,其处理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和指标,应执行其他国家相关专业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和规程的技术规定。一般分为迁建或复建、货币补偿、防护等三种处理方式。

环境保护:移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文物保护:建设征地影响的文物古迹,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对必须保护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影响程度,提出搬迁、发掘、防护或其他保护措施,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防护工程:防护工程是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消除或减少水库淹没影响 (淹没、浸没、塌岸)的工程。如有成片农田、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点、集镇、城市、工业企业或铁路、公路、文物等重要淹没对象的,具备防护条件时,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库底清理:库底清理设计任务是根据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包括库底清理范围、清理对象、工作量、技术要求、实施办法、投资估算等内容。

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安置规划中应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行规划,界定后期扶持人口对象以及扶持方式、期限、标准等的确定原则。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 (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 (估)算编制包括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选定价格水平,确定补偿单价,计算补偿补助费用、移民工程建设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用和总费用等内容。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根据批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拟定移民安置实施组织方案。考虑必要的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周期,合理安排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计划。

先移民后建设:有 “先移民后建设”要求的水利水电项目应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作出规划,确定先移民后建设的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任务、移民安置去向等。

二、移民安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深度和农村移民安置设计深度

在移民安置工程规划设计上,规定 “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即在规划设计时应明确建设标准、处理方案、工程专项设计、投资概算、设计图纸等内容,能基本满足指导施工设计的工作要求;在农村移民安置设计深度上,规定 “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应当对接到户”,即应以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环境资源条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户明确搬迁安置的去向、生产安置的方式,确保移民安置规划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总体思路的规定。

一、以移民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导向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移民在住房、饮水、行路、就医、上学、用电、通信等困难问题,以及土地资源减少、产业发展困难、生产技能不高、劳动力转移难度大、增收手段不多等发展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和发展措施。

二、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包括交通、电力、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实现移民安置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协调推进、可持续发展。

三、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这是对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提出的目标性要求,核心是让移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确保移民群众 “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会同县 (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应当听取意见的规定。

本条对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听取各方意见作出了规定,核心是确保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落到实处。一是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充分了解移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听取移民群众对安置方式和去向的意见,科学合理制订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二是听取意见的对象即 “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听取意见的方式即 “会同县 (市、区)人民政府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是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必要条件,即 “没有听取意见或者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中应当有专门章节反映听取意见的方式、程序、意见汇总、意见情况、意见处理等,特别是没有采纳的意见应说明原因。听取意见的相关材料和记录应当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未完成施工设计的移民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的规定。

移民工程项目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所涉及的需要新建或复建的专业工程项目和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电力、通信、水利水电、防护等专项工程,城市集镇、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土地开 (复)垦、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程。

为确保移民工程项目按移民安置规划审定的标准、规模和概算顺利实施,达到质量标准,本条规定在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前,必须完成施工设计。因此,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以及相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开展施工设计,其目的是在法律层面落实 “先设计后施工”基本建设程序,杜绝不设计就建设、边设计边建设等问题发生。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批复后的移民安置规划时效的规定。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应在一定时效内完成工程项目核准,否则应重新编制并按程序报批。这是因为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和工程项目核准难以同步,工程项目的核准通常情况下均滞后于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批复。如果两个工作环节的间隔时间过长,仍按原规划实施移民安置,其实物指标现状、移民安置意愿、安置条件以及移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主客观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再按已批准的原规划开展移民工作,就会导致移民安置与实际情况脱节,既会伤害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无法确保移民安置的质量和效果。为此,本条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须在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项目核准,如果超过该期限,项目未核准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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