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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法定与约定扶养的性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扶养制度可归纳为法定扶养与约定扶养,法定扶养关系的成立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以特定亲属关系为前提,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扶养关系依据身份属性和客观条件而长期存在,与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受时效影响不同。

婚姻家庭法概论:法定与约定扶养的性质

现行扶养制度可归纳为法定扶养与约定扶养,法定扶养关系的成立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以特定亲属关系为前提,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约定扶养主要分为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亦可统一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指非亲属间依据协议而负担扶养义务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不以特殊身份关系为前提,例如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就扶养关系设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的继承人负担的扶养义务等。本章节就现行扶养制度的讨论仅限于产生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扶养,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亲属间的扶养性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特定身份关系

首先,法定扶养关系主要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以特有的身份属性作为扶养关系确立的首要条件;因此,扶养应区别于国家及社会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福利性救济性帮扶,其本质上依赖于身份关系。法定扶养关系的产生并不独立于身份关系之外,也不仅仅依据被扶养人具有扶养需求,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前提,扶养则是亲属身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效力。其次,扶养义务虽主要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但其具有人身专属性,需符合法定扶养义务人之范畴,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的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专属扶养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2.特定关联性(www.xing528.com)

具有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亲属间,扶养请求权和扶养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利益交换关系。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可理解为父母的权利,也可视为父母的义务;又如,抚养与赡养也并非对等关系,均属于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法定的扶养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特定时效性

亲属关系作为扶养关系确立的身份要件,权利人对于扶养费用到期未进行主张,并不直接理解为权利本身的放弃,在特定身份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人具有扶养需求,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那么扶养权利人就应当持续享有扶养请求权,不受单一时效影响。因此,扶养关系依据身份属性和客观条件而长期存在,与一般民事权利义务受时效影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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