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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对合同消除的规定-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各国法律一致主张,合同清偿是消灭债务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德国、日本等国法律均规定,代物清偿可产生消灭债的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大陆法把免除作为合同消灭的重要原因。大陆法上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大陆法对合同消除的规定-国际商法

合同清偿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大陆法各国法律一致主张,合同清偿是消灭债务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货,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都属于清偿。清偿的标的物一般应当依照合同的规定。但是,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亦可用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之外的物品来清偿,这就是所谓代物清偿。德国、日本等国法律均规定,代物清偿可产生消灭债的效力。

债务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种类相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以其各自的债权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大陆法将抵销看做合同终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抵销的优点主要有:①手续方便,避免交换履行;②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抵销方法可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不公平的结果。抵销的方式主要包括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和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抵销。

《合同通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抵销,其中第8.4条“通知的内容”规定:“(1)通知必须指明拟抵销的债务。(2)如果通知没有指明行使抵销权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第一方当事人声明有关抵销的债务。如果未作出该声明,则抵销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债务。”另外,第8.5条规定了抵销的效力:抵销解除双方债务;如果债务的金额不等,则抵销以金额较小者为限解除债务;抵销自通知之时起生效。

案例3-22

抵销通知的内容(www.xing528.com)

A欠B债务5000元,同时B欠A不同合同项下货款三笔:4000元、3500元、4500元。双方债务均到清偿期。若A欲以其对B的债权抵销其对B所负债务,A应于通知中指明其希望抵销的B对其所负三项债务中的哪一项。若A未在通知中指明其希望抵销的B对其所负的债务,B可于合理时间内向A指明,其对A所负的4500元债务将通过抵销全部清偿,且其3500元的债务将被抵销500元。抵销之后,B对A剩余债务7000元。若B未就债务抵销作出任何声明,则抵销将使第一个合同项下4000元债务中的1667元、第二个合同项下3500元债务中的1458元、第三个合同项下4500元债务中的1875元分别获得清偿。[30]

大陆法认为,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或者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遂将应给付的物品或金钱寄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提存的程序一般为:呈交提存书;向提存所交付提存物;通知债权人。提存的效力主要有三方面:债务人免除责任;风险转移至债权人;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放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解除债务人义务的行为。大陆法把免除作为合同消灭的重要原因。关于免除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受罗马法影响,法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将免除视为双方法律行为,需经债务人同意才能成立;日本法认为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即告终止,无须债务人同意。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予明确,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免除系单方法律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大陆法上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产生混同的情况主要有:死亡的自然人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合并;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但是,下列两种混同情形不能消灭债。①债权已被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例如,A将对B的债权出质于C,成为C的质权的标的,后来即使C继承了A的债权,债权债务已发生混同,但其出质的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此举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②票据流通中的特殊混同。票据债务人通过背书流通的票据,其票据的债权即使发生混同,依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并不消灭,在票据未到期以前仍可流通,以确保票据的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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