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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国际商法中的民事诉讼地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现今各国一般均赋予外国人同内国公民平等的诉讼地位。因而,国民待遇原则是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由于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是内国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因此国际民事诉讼中代理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除了委托律师之外,也有国家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在法院地国的亲友以及本国使领馆官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外国人在国际商法中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一国给予外国人在内国以民事法律地位,是外国人在内国参与涉外民事活动以及可能由此而引起法律冲突的前提之一。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是内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别国无权干涉,但一国在决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时,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能与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二是应当考虑有关的国际惯例并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国民待遇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按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状况。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既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也包括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双重国籍的人。现今各国一般均赋予外国人同内国公民平等的诉讼地位。因而,国民待遇原则是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内国的法律,自行或者应被告的请求,要求不具有本国国籍或在内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原告提供一定金钱或实物,作为其起诉后法院可能决定要其负担的费用的担保。这里的诉讼费用不是指案件受理费,而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费用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规定外国人诉讼费用担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滥诉,避免因为一个没有根据的诉讼给被告和法院地国造成费用损失,也是为了保证法院决定由外国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的时候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因此,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外国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基本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除了保加利亚、智利、埃及、葡萄牙、冰岛、秘鲁、埃塞俄比亚、厄瓜多尔等少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担保之外,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不过,各国的规定不太一致。荷兰、比利时、伊朗、法国等主张以国籍为标准,凡是外国原告都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担保;挪威、以色列、瑞士、美国大部分州、泰国以及一些拉美国家住所地为标准,凡是住所不在本国的原告都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担保;另外,一些国家规定如外国人在本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可以免去诉讼费用担保;也有一些国家规定,本国或外国的原告都要缴纳诉讼费用担保,如哥斯达黎加。

由于外国人缴纳诉讼费用担保,实际上造成了内国人和外国人诉讼权利的不平等,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双边协定,在互惠基础上相互免除对方国民的诉讼费用担保,同时有一些国家公约,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54年海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对免除诉讼费用担保作了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担保未作直接规定,但依该法第5条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我国在一些对外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则规定:对于另一国国民,不得因其为外国人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享有司法救助。

(四)诉讼代理制度(www.xing528.com)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或者法院的指定,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及于当事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和外国人对法院地国法律的生疏,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主要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领事代理。由于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是内国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因此国际民事诉讼中代理制度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

1.委托代理

外国人委托代理制度主要涉及外国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问题,而这一问题主要是由各国国内法确定的。目前,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律师,尤其是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律师诉讼主义,要求一切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而各国一般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出发,都规定外国人只能聘请内国的执业律师代为进行诉讼。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基于互惠的前提,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也可以在内国执业参与诉讼,如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除了委托律师之外,也有国家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在法院地国的亲友以及本国使领馆官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方面,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律师诉讼主义,律师可以基于授权代理从事一切诉讼行为,而当事人可以不出庭;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诉讼主义,当事人不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必须出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包括我国律师、我国其他公民、其本国人以及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进行。我国目前不允许外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我国法院代理诉讼。

2.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指派遣国派驻在驻在国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其职权代表驻在国境内的派遣国公民、法人在驻在国进行诉讼。

领事代理是职务行为,其代理不是以律师身份,而是以领事身份进行的,而且无须征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领事代理是临时性质的,只要有关当事人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亲自参加诉讼,领事代理就终止。1963年联合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对这种领事代理制度作了规定,而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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