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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促进权利生长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观权利是和客观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前者指基于人类理性并以权利主体意志为核心而确立的权利;后者指以国家立法为根据并由法律明确确认的权利。虽然对此类权利冲突的控制原理和解决方式与权利演化过程类似,但获得结果的实质意义却有很大的区别。促进权利演化的权利冲突,不论最后的处理结果如何,权利空间的总量并没有改进,两项冲突权利之间的关系无非是此退彼进或此进彼退。

权利冲突促进权利生长

图3-8所示的这一类权利冲突的形成,实际上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在新增的权利空间主观权利必须进一步客观化。主观权利是和客观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前者指基于人类理性并以权利主体意志为核心而确立的权利;后者指以国家立法为根据并由法律明确确认的权利。简言之,主观权利是权利主体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客观权利是法律以明文授权的方式所确立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图3-8所示的权利冲突类型中,本来制定法所确立的两种客观权利相安无事,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两者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空间,而各个权利主体都认为自己对该空间享有主观权利,而此时在这一空间内客观权利处于缺位状态,于是争议产生了。解决这类冲突的办法即将案件输入图3-9所示的反馈控制过程,寻求一个稳定后的权利空间划分方式。

虽然对此类权利冲突的控制原理和解决方式与权利演化过程类似,但获得结果的实质意义却有很大的区别。促进权利演化的权利冲突,不论最后的处理结果如何,权利空间的总量并没有改进,两项冲突权利之间的关系无非是此退彼进或此进彼退。但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却可以使相冲突权利的行使范围都在实质意义上有所扩大(如图3-11),或在新增的权利空间上形成第三种新的客观权利(如图3-12)。比如前文所述案例3,处理的结果可能是业主和物业共同拥有商品房公共空间的使用权,也可能是规定公共空间的独立的使用权,任何希望使用这一空间进行营利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循相应条件并支付相应费用。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在实质意义上使客观权利空间的绝对量有所增长,因此,此类权利冲突实际上为权利的生长提供了可能性。

图3-11 相冲突权利的可支配空间

图3-12 产生新的权利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权利冲突在社会法制控制系统中发挥着不同的结构性作用。立法不协调或不明确所导致的权利冲突可以促成权利体系跟随社会价值趋向演化;而权利空间再发现导致的权利冲突则为权利行使空间的实质性扩大甚至新权利的生成创造了条件。两种作用的实现都是通过以法院为控制器的反馈控制系统来完成的。从这一结构性作用角度而言,权利冲突的合理有效解决是实现权利体系动态稳定发展、实现渐进性动态平衡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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