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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发展对策:权利冲突的系统解决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使网络遗嘱具有继承法上的法律效力,首先必须保证其用户能够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自然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对以匿名方式提供网络信息存储和传递服务的网络遗嘱服务商,法律仅要求其具备一般网络服务ISP的经营资质,但要求其有能力对用户的信息安全实施全面的技术保护。对发生证据效力的网络遗嘱,法律还应当要求其ISP必须具备实名认证能力和电子签名等电子文件防伪能力。

网络遗嘱发展对策:权利冲突的系统解决

网络遗嘱的网络技术性特点和权威性基础缺乏共同导致了其难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要克服上述困境,发挥网络遗嘱便捷、私密、成本低廉等特色和优势,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法定遗嘱形式,也必须从网络技术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做出改进和尝试。

1.网络技术性对策

(1)以网络局部实名方式实现对网络遗嘱设立人的身份认证。要使网络遗嘱具有继承法上的法律效力,首先必须保证其用户能够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自然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网络世界中实现这种对应关系的方式即网络实名制。在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环境下,短期内实现整体性的网络实名尚不可能,但是就网络遗嘱服务本身而言,完全可以实现局部的实名化。有两种方式可以达成这一目标:其一,直接实名注册。即要求用户直接使用现实生活中的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注册网络遗嘱账户,并以显名方式使用网络遗嘱的各项功能。此种实名化方式最为直接,可较好地避免现实和虚拟身份转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体混淆。其二,后台实名方式。即网络遗嘱用户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证件证明自己的现实身份,但可以设定在网络活动过程中的虚拟称谓。该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唯一对应,但其对应关系仅有网站后台管理人员才能知悉,且仅在需要按照用户要求通知联系人或移交留存信息时方能使用。上述两种方式均能在技术上保证网络遗嘱设立者是现实生活中唯一确定的自然人。

(2)设计专用电子签名确保网络遗嘱中文件的上传必须由网络遗嘱设立人本人完成。电子签名,也称作数字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39]电子签名技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较为成熟,现广泛应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电子商务保险领域。虽然200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仍然排除直接在继承、收养等身份性法律关系领域适用电子签名,但该法的公布明确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为其更广泛的适用奠定了基础。网络遗嘱服务商完全可以为每一注册用户设定唯一性电子签名,并要求每一次向该网站上传和备份相关信息必须附加电子签名方能完成。如此便可以确保网络遗嘱所保存的文件和信息都经由账户申请人的知悉和认可,保证网络遗嘱真实反映账户拥有者的自由意志。

(3)通过线上(Online)服务和线下(Offline)服务的结合建立网络遗嘱的法律权威性保障。网络遗嘱服务商本身是网络民事法律主体,其自身可能凭借商业经营规模获得广泛影响力,但难以形成社会公信力。要获得公信力支持,网络遗嘱必须在完善线上技术服务的同时,在线下寻求与相关机构的实质性合作。合作路径有二:其一,与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合作,将自身转化为专门为这些有见证或公证遗嘱资质的公信力机构提供线上服务的专业平台;其二,以自身的商业平台为依托,组织专门化的律师团队专门从事遗嘱见证事务,使自身的网络遗嘱同时具备线上和线下的法律效力要件。(www.xing528.com)

2.法律制度性对策

(1)明确不同网络遗嘱的法律效力差异。在可见的未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必将不断对遗嘱的法定形式提出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部分确定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是对这一趋势的积极回应。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遗嘱制度的社会功能,未来《继承法》的修改应当以遗嘱的实质性要件为核心确认其效力。在确保遗嘱真实的前提下,对其表达形式予以适当放宽。从长期发展来看,法律可以针对不同的网络遗嘱采取区别对待的效力保护方式:对以匿名方式提供网络信息存储和传递服务的网络遗嘱,仅承认其合同法上的效力,而否定其继承法上的效力;对能够确认用户身份,并能够完整保存法定遗嘱的备份的网络遗嘱,承认其合同法和证据法上的效力,即该备份遗嘱可以在原件存在的基础上佐证原件的合法有效性,可以作为证据对抗其他与之不相符合的遗嘱,产生证据法上的间接证据效力;对那些确实与公信力机构有实质性合作,同时有技术能力确认用户真实身份的网络遗嘱,承认其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2)设定不同类型的网络遗嘱服务的行业准入要求。对网络遗嘱效力的区别对待,必须以网络遗嘱服务商经营资质的区别对待为基础,否则将导致对网络遗嘱用户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侵害。对以匿名方式提供网络信息存储和传递服务的网络遗嘱服务商,法律仅要求其具备一般网络服务ISP的经营资质,但要求其有能力对用户的信息安全实施全面的技术保护。对发生证据效力的网络遗嘱,法律还应当要求其ISP必须具备实名认证能力和电子签名等电子文件防伪能力。而对产生完全法律效力的网络遗嘱,法律必须要求其ISP必须接受线下服务和线上服务资质的双重审查。除必须具备以上两类ISP的全部资质外,还必须与现实的具有社会公信力机构有实质性合作,具备在非虚拟状态下提供有效遗嘱公证或见证的全部资质和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遗嘱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服务方式,其法律效力受制于网络技术和法律制度的双重限制难以充分发挥。但从长期来看,通过明确其法律性质、局部网络实名、添加电子签名和不同服务区别对待等方式,可以改变网络遗嘱的发展路径,使其逐步成为一种全新的有效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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