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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专门规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上述条款就是所谓的“互联网专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除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条文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相关行为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技术进步、企业创新以及效率。

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专门规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www.xing528.com)

上述条款就是所谓的“互联网专条”。该条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互联网领域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此外,该条还规定了所谓兜底条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与竞争行为。

上述“互联网专条”主要处理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兼容以及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行为。对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而言,基于平台的延展性与开放性,其非常愿意第三方使用其平台来获取利益。加入的用户越多,类型越丰富,平台实际上越有价值。大多数平台都通过开放API接口让第三方应用使用其平台从而促进平台的发展与壮大。因而,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一般不存在“不兼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兼容”实际上乃市场自由竞争之常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应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无“兼容”其他竞争者产品或者服务的义务。另外,互联网平台都积极鼓励第三方应用利用其平台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其一般不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如果起初平台经营者鼓励第三方应用利用其平台,当这些用户发展壮大后,其采取措施限制这些应用的正常运行,其行为无疑具有不正当性。当然,其也不能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在其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也不能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上述规定只有限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为用户提供了多元不同类型的服务,其核心商业模式是数据的收集与整合。因而,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如何规范这些数据的流动与使用应是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核心要素。

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除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条文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相关行为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技术进步、企业创新以及效率。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创新密集型行业,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正确处理好鼓励创业、创新与维护好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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