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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规制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欧亚等国实施的严格的中介责任与违法责任规则阻碍了当地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刑事责任界定差异巨大的原因在于各级法院对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行为模式的认知存在问题,即混同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对其进行相同评价。事实上,区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之作为与不作为,以及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和边界,是互联网平台责任划分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因而,以传统方法来规制互联网平台必然带来问题。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规制问题研究

2017年全球市值最大的十家公司中高科技互联网公司占据七席,包括Apple、Google、Facebook、Amazon、Microsoft、腾讯阿里巴巴。这七家互联网巨头无一例外都是平台型企业。互联网平台现已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其责任边界关乎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过于严苛的责任规则会引发“寒蝉效应”,损害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过于宽松的责任规则会损害权利人利益,不利于优秀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有研究表明美国互联网产业勃兴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采取了更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发展的责任规则。而欧亚等国实施的严格的中介责任与违法责任规则阻碍了当地互联网企业的发展。[2]一种既有利于权利人保护也能有效促进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平衡的刑事责任规则应该是各国的优选。然而,现今立法与司法界在如何界定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刑事责任方面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这些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所希冀的法律的预期性与稳定性。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刑事责任界定差异巨大的原因在于各级法院对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行为模式的认知存在问题,即混同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对其进行相同评价。这无疑会损害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发展。事实上,区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之作为与不作为,以及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和边界,是互联网平台责任划分中最为核心的问题。[3]不当行为责任要么是作为责任要么是不作为责任。[4]作为和不作为责任的区别在于前者积极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后者是消极的不作为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受到损害。[5]在作为行为中被主张权利者自己启动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链,而在不作为中则是未中断这一因果链。[6]

互联网平台是以软件为基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在线市场平台,其提供了外部参与者能够建立互补产品或服务的基础设施。[7]互联网平台上一组用户的价值与另一组用户的数量息息相关,因而平台需要吸引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用户并能让彼此间产生良性互动。互联网平台的价值就在于这些良性互动所产生的间接网络效应。大部分平台都是多类型用户模式,平台的价值与功能的提升不仅在于同类型用户之间的互动,同时也在于不同类型用户之间的互动。互联网平台以开放性与中介性为其主要特征,但不同类型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存在差异。以第三方加入与利用平台是否受到限制为基础,互联网平台可分为完全开放型平台、半开放型平台与封闭型平台。封闭型平台不是真正的互联网平台,因其没有提供第三方加入平台的可能。完全开放型平台是第三方利用该平台基本不受限制的平台,最为典型的就是搜索平台与社交媒体平台。而半开放型平台是用户加入需受到一定限制的平台,如电子商务平台与叫车平台。这些平台会限制一部分用户的加入。本书讨论的平台主要是后两种平台。互联网平台以多边市场与开放性为其主要特征,这是一种迥异于传统经济的市场。因而,以传统方法来规制互联网平台必然带来问题。[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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