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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著作权侵权研究:数据视野下的规制技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规模侵权肯定会伤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然而,对这些权利的僵化的财产化可能威胁作为复杂自适应系统的著作权本身。因而,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不应过分关注权利的扩张,而必须重新思考信息的传播方式与手段,将重点放在如何促进信息的有效流动上。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不应过分关注强化权利的保护,而应为混沌状态保留必要空间。网络著作权体系既然是一个复杂自适应系统,权利人就应该忍受一定的非秩序状态出现。

互联网平台著作权侵权研究:数据视野下的规制技巧

(一)混沌边缘应是权利人追寻的目标

传统的著作权法也试图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建立平衡,这种平衡是通过所谓的人为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的。但是在作为复杂自适应系统的网络著作权体系中,各方参与者最终也寻求一种平衡的利益状态。然而,这种平衡的利益状态是各种要素相互作用自发形成的,人为制度设计不可能解决好如此多样性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各方参与者的目标应该是维持网络著作权秩序的临界点抑或是可以代表著作权产业繁荣的创造性混沌状态。著作权法应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找到平衡,而平衡点,也就是所谓的文化稳态,是著作权系统的混沌边缘,在这里,著作权系统可以获得最大的可持续性。

权利人必须认识到,如果仅仅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其他参加者的利益要求,网络著作权系统将不可能到达所谓的平衡点,系统将进一步处于混沌状态中,这可能不利于其利益的保护。因而,权利人在利用传统著作权法来强化自己的利益时,可能导致网络著作权体系向非平衡性发展,从而越来越远离混沌边缘。权利人应该顺应网络著作权体系的发展趋势,在介入时促进系统向混沌边缘迈进。权利人不应该过度干预系统的自我调节与自我平衡,否则将使得系统远离混沌边缘,从而损害自己利益。

(二)著作权法新定位

遵从局部规则是网络著作权体系突变的基础。这里的局部规则是否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法所建立的规则呢?传统的著作权体系中,著作权法源自于中央权威的集体考量,在精巧的平衡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后,著作权以所谓一般福利的名义为表达性作品建立了法定的权利。然而,这一模式能很好适用于由中央权威控制信息交流的讲求实际的、封闭的电路交换网络,但其在互联网体系中的适用可能存在问题。具有更高水平中央化的体系,可能存在太过于僵化的秩序,从而因为停滞与僵局受到损害。在互联网体系中,数据包通过不同途径传播,并不受中央权威控制,其一般采取分组交换方式。分组交换方式更加有弹性、有活力以及延展性,其能支持多层级的复杂性,也能鼓励丰富的非计划秩序。[180]因而,对于网络著作权系统而言,这里的局部规则不能是传统的著作权法,而应是满足网络著作权系统参与者所共同认可的局部规则。

大规模侵权肯定会伤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然而,对这些权利的僵化的财产化可能威胁作为复杂自适应系统的著作权本身。像许多复杂自适应体系一样,著作权体系如果想要具有持续性,必须处于混沌边缘。[181]如果权利人试图控制对其作品的每一次使用,就像被历史所抛弃的出版商公司那样垄断作品的使用,将会带来以下危险:首先,其可能没有为创新实验留下空间,从而损害而不是激励创新。其次,消费者可能将完全放弃使用著作权产品,认为其是无可救药的不合时宜,这样可能损害著作权体系为所有者提供的经济安全保障。有学者的实证研究也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过强,会使市场停滞;低于某一临界点,则意味着需要更强的保护以促进市场发展。[182]从某种意义上讲,著作权法就像细胞膜,其为创作者以及著作权产业提供受保护的环境,从而使其经济上可以运转。然而,其也必须具有弹性与渗透性,即允许一定数量信息向外流向所谓的分享文化,而这是促进最终回流到著作权体系的新创造之所在。事实上,P2P技术出现时,音乐权利人认为对其构成致命威胁,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法院也通过扩张法律解释来维持权利人的利益。然而,虽然许多利用P2P技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禁止从事相关服务,但音乐产业并没有就此重整雄风,传统的唱片产业逐渐式微。事实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音乐分享软件对唱片的销售有实质影响。[183]另外,音乐分享软件也不会对音乐作品的供给产生实质性的影响。[184]文件分享可能增加社会的总福利,通过P2P分享系统所增加的社会福利可能较高。[185]事实上,著作权人应该认识到要让著作权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应该允许一定信息的渗透与外流。权利人不应该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来阻止信息的外泄从而可以对著作权进行完全控制。(www.xing528.com)

因而,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法不应过分关注权利的扩张,而必须重新思考信息的传播方式与手段,将重点放在如何促进信息的有效流动上。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作为一种外力介入复杂的自适应系统,必须精心平衡各方利益,并促进网络著作权体系向混沌边缘靠近。然而,人为设计的外力干预在复杂的自适应系统面前往往无能为力,因而,著作权的介入必须谨慎。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不应过分关注强化权利的保护,而应为混沌状态保留必要空间。

(三)权利人的具体应对措施

既然网络著作权体系是一个复杂自适应系统,那么处于混沌状态应是惯常之态。权利人不能指望像传统著作权体系那样,可以控制侵害著作权的所有行为。网络著作权体系既然是一个复杂自适应系统,权利人就应该忍受一定的非秩序状态出现。即使权利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捍卫自己的著作权,在这样的复杂自适应系统中,效果也不会明显。2010年,全世界的盗版率高达42%,即使在版权意识较为先进的欧盟与美国,盗版率也高达35%与21%。[186]在2013年1月,大约有4.32亿人从事了网络侵权行为。在此时期,在欧洲、北美以及亚太地区,大约有1/4的互联网用户从事了侵权行为,与2011年11月比,增加了10个百分点。[187]另外,权利人的一定克制行为将有助于网络著作权体系秩序的形成。由于网络著作权体系是一个自适应系统,其能自主产生突变,而系统的突变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新的利益。如互联网的兴起带来音乐作品盗版的横行,但其也引发了音乐作品传播体系的突变,催生了音乐作品新的利用形式与商业模式,比如iTunes的兴起等。另外,网络著作权体系作为自适应系统,其将自主平衡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如果施加过多的外力,将损害系统自主的平衡能力,并进而损害系统最终秩序的形成,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的福利效果。

网络著作权体系是一个混沌的体系,权利人可以从混沌中发现秩序与规律。比如,有的公司就从侵权行为中发现了流行趋势。当然,权利人不可能对大规模侵权视而不见,虽然要完全消除大规模侵权基本是不可能的,但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以及寄送律师函等方式引发“寒蝉效应”从而阻止一些侵权行为。“寒蝉效应”可能改变网络著作权体系参与方的行为,从而引发网络著作权体系的突变,产生新的商业模式与行为模式,从而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提升。然而,这种“寒蝉效应”的效果如何,现今并没有实证的研究结果,但从一般常识来看,其可能会改变一部分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但其不能改变网络著作权体系自身的发展趋势与行为模式。

作为复杂自适应系统的网络著作权体系具有自我平衡与发展的能力,外力介入网络著作权体系需慎之又慎。传统著作法显然不能很好适应网站著作权体系的需要。以传统著作权法为基础构建的权利体系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也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因而,作为权利人,其必须意识到在网络著作权体系中,完全消除侵权根本不可能。权利人不可能根本改变作为复杂自适应系统的发展趋势以及利益博弈现状。当然,权利人可以通过某种外力对参与者行为进行威慑,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从而改变利益博弈格局,并最终让系统迈向有利于自己的混沌边缘。当然,通过强化著作权保护达到“寒蝉效应”从而改变参与者的行为模式是否有效值得观察。从著作权人的角度而言,最好的选择是利用混沌与秩序中的趋势,谋求作品新的利用模式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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