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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学: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的问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弄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次还要考察其作为合伙人的法理依据。然而,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却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了承认。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它怎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是缺乏法理根据的,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公司企业法学: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的问题

虽然2006年修正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但并不意味着在理论和实践中就没有争议。相反,许多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通常讲的其他组织主要是指除了法人以外的组织,包括合伙在内。这里探讨其他组织的合伙人主体资格时,我们把合伙除外。要想弄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次还要考察其作为合伙人的法理依据。

关于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法人制度出现以前,传统民法不承认任何团体的独立法律人格。《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但对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却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仿效之。然而,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却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了承认。到了近现代,在大陆法系的学者著述中,对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大都予以了认可,认为其他组织也应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0]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其他组织也是民事主体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其他组织作专门规定。但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却常常被提及。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其他组织法律地位的认定是基本承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

其他组织能否成为民事主体,从理论上讲,就要看它是否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传统理论认为,组织具有法律人格须具备以下3项条件:(1)具有区别于成员利益的共同利益;(2)设有形成组织决定的并能将团体决定传达于组织之外的内部组织;(3)法律认可该组织可对外进行活动。[41]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其他组织即指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其核准登记的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应具备以下4个要素方有法律人格:(1)依法成立;(2)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并非任何组织都具有法律人格。这里的其他组织不能等同于任何其他组织,它同样有自己的特定内涵和外延。(www.xing528.com)

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不是就当然能够成为合伙人呢?我们首先看看合伙对合伙人的要求。一般来说,某一民事主体要成为某一合伙的合伙人,它必须要以自己的名义同其他合伙人签定合伙协议;依约向合伙投资;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它怎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其他组织本身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常常会涉及其创设人,这正是其他组织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所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会连带及于其创设人,似乎成为合伙人的不是其他组织而是其创设人。这个问题也正是传统民法一直不承认其他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更不承认其作为合伙人资格的一个根本原因所在。正是由于其他组织成为合伙人对其合伙债务不能独立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所以其他组织在决定向合伙投资与他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之前,得先经其创设人同意,否则其他组织与他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而一旦经其创设人认可,则合伙主体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该其他组织而是其创设人。因此,其他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人是缺乏法理根据的,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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