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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修辞与法律文书写作相关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文书写作的实际工作中,精确表达与模糊修辞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大量存在,也是必然存在的。可以说,语言的概括性是模糊修辞存在的根本原因。但是,从语言产生的过程来看,因其概括的属性而导致的表意模糊的一面,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模糊修辞在公安法律文书中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表述清楚明白这个基本前提下,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性和简洁性,是模糊修辞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模糊修辞与法律文书写作相关

一般情况下,法律文书作为执法的工具,特别注重用语的准确度,以免发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人们往往认为在法律文书中没有模糊修辞。但是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文书写作的实际工作中,精确表达与模糊修辞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大量存在,也是必然存在的。模糊修辞的合理运用为正确阐述法律精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研究法律文书中的模糊修辞,对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文书制作主体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正确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主要体现在模糊语言的运用上。所谓模糊语言,就是为适切表述生活中那些不易准确表达或不宜准确表达的客观事物,适当减少内涵、扩大外延的语言。它是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来提高表达的效能,使内容表现适切的一种努力,不是表达的歧义、含混、模棱两可式的不确切,在一定的语境中,借助上下文的帮助,模糊语言都有确指的含义。

(一)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存在的基础

模糊修辞在法律文书中之所以存在和运用,主要是由语言的性质和法律文书的行文特点决定的。可以说,语言的概括性是模糊修辞存在的根本原因。语言作为人类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工具,是人们为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语言也是人类对客观事物的再次描摹,它的产生必须在社会约定俗成的基础上去给事物冠以名称,才能实现它作为交际工具的目的。然而,人类要用有限的文字符号去表现无限丰富的客观世界,需要对客观事物进行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语言符号。例如“残忍”“恶劣”,我们在特定案例中听到或看到这个词时,知道它所代表的意义,但是其具体所指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因此,词义的概括性既是语言的性质,又是它的最大特点。正因为词语的这种概括性,指称事物的共性,语言在反映客观事物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表意模糊性的一面,“可意会不可言传”“言有尽而意无穷”等说法,无不说明语言在表意方面的局限性,只不过这种模糊性,大多情况下在理解和体会的基础上,为别人所理解而消隐了。但是,从语言产生的过程来看,因其概括的属性而导致的表意模糊的一面,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模糊修辞在公安法律文书中存在的根本原因。(www.xing528.com)

(二)行文的庄重性和简洁性是模糊修辞存在的重要原因

法律文书作为反映法律精神的一种工具,其在表述具体案情时,大多数时候要体现出它代表国家意志和法律精神的那种庄重和简洁。因此,语言的庄重和简洁自然也就成为法律文书行文的重要特性。体现这种特性就需要用简洁凝练的语言将具体的案情进行合理化的归纳和梳理,围绕特定的文书主旨清楚而不折不扣地叙述出来,这样才能把法律的威严表现得客观而严肃。另一方面,拖沓冗长、拖泥带水的啰唆语言和修饰烘托的含蓄语言,无助于简要清楚地表述案情,还会破坏法律文书原有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在写作实践中,语言的内涵愈多,其外延愈小;语言的内涵愈少,其外延愈大,即对事物表述得越详细,修饰语就越多,对事物表述的越简约,修饰语就越少。这样有时就会使法律文书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想对案情详加表述,势必会大量增加修饰语,才能表达得绵密而细致,但这样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使语言冗长而繁复,影响它作为执法工具的庄重性;如果对案件事实简约表述,减少修饰语,单纯追求法律文书的庄重性,又势必造成表述的不明白。运用模糊修辞,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模糊语言,适当地减少内涵、扩大外延,既能把案件的有关情况表述清楚明白,又能体现它作为执法工具的庄重性。因此,在表述清楚明白这个基本前提下,法律文书语言的庄重性和简洁性,是模糊修辞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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