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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模糊语言的功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文书制作实践中,语言的精确性不一定和最佳关联性成正比,有时模糊语言更加简便,也能够更加节省受文者的理解处理能力,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三)模糊语言可以起到法律保护功能英国语言学家舍乃尔提出,模糊语言具有“自我保护”的功能。在法律文书中,这种保护功能不仅是一种交际者的自我保护,其起到的保护作用更加宽泛。除此之外,侦查文书中运用模糊语言还具有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作用。

法律文书中模糊语言的功能

(一)可以提高法律文书语言的表达效率

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各国的立法原则都要求法律语言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法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多变性为模糊语言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提供了土壤。毫不夸张地说,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无穷无尽,再先进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提前对这些现象进行规制。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要运用科学合理的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说理,明事实,释法理,制作出具有宣示作用和社会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书,就必须借助于概括性强的模糊语言。

从语言交际的功能来看,制文主体与受文主体双方总是遵守关联理论,制文者会按照经济简便原则,尽可能表达准确并简练,而受文者则需要获得最佳语义关联,投入最小的思考能力获得己方期望的认知效果。在法律文书制作实践中,语言的精确性不一定和最佳关联性成正比,有时模糊语言更加简便,也能够更加节省受文者的理解处理能力,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比如:在公安机关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中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表述,往往会用到模糊句式,如:“犯罪嫌疑人刘××,该犯身高一米七左右,体型适中,头发粗黑浓密,额头较窄,倒八字眉,高鼻梁,蒜头鼻,嘴唇略厚外翻……,潜逃时可能携带有管制刀具。”其中合理运用了“一米七左右”“适中”“较窄”“略厚”等模糊语言,对被通缉对象的体貌特征进行直观陈述,加上能够突出罪犯的不变特征,这种模糊性也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辨识罪犯。这种情况下,模糊语言起到了精确语言无法替代的效果。这样的表述既符合受文者的理解习惯,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把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头发长短、体重等全部精确到细微的计量单位,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便于受文者理解。从这个角度上,模糊语言的合理运用显然要比精确语言效果好,也提高了法律文书的表达效果。

(二)可以增加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灵活性

模糊语言在语言系统中的作用是独有的,也是精确语言所不能取代的。其实即使在追求精益求精的科学领域,也需要模糊语言。因为要想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满足千变万化的客观世界的发展需求,语言就必须有一定的灵活度。在追求精确性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语言中,即使穷尽精确语言也不可能完整表达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这时就需要一定的自由度,模糊语言则成为最恰当、最准确的表达途径。比如:某起诉意见书中理由部分这样陈述:“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为区区琐事不能克制自己情绪,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多次殴打受害人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这段话中就使用了“极端”“残忍”“恶劣”“严重”等模糊语言。这些语言没有明确的界限限定,具有相对大的主观性和更大的自由度,对执法者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判和裁量。这样的模糊表达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起到有效打击犯罪,威慑犯罪分子的修辞效果。(www.xing528.com)

(三)模糊语言可以起到法律保护功能

英国语言学家舍乃尔提出,模糊语言具有“自我保护”的功能。这里的自我保护是语言交际者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恰当地运用模糊语言,使己方的利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尽量避免减损己方利益,当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实体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实体的、精神层面的利益。在法律文书中,这种保护功能不仅是一种交际者的自我保护,其起到的保护作用更加宽泛。一方面它可以对司法机关起到保护作用,比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中,“根据有关秘密力量提供线索”“据××群众提供举报线索”这类模糊语言,就是出于对我国司法机关侦查手段和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文书中也运用模糊语言对当事人个人信息起到保护作用。比如“犯罪嫌疑人刘××将受害人陈××(女,31岁)强奸”,这里的受害人陈××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非司法机关没有查明,而是出于对受害女性的信息保护,运用了隐名留姓的模糊处理,最终叙述清楚案情,又保护了当事人信息。除此之外,侦查文书中运用模糊语言还具有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作用。

(四)模糊语言具有委婉与礼貌的益处

即使在一般的语言交际中,也应该讲究礼貌委婉原则。这种原则要求交际者在语言交往过程中有必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顾及对方的感受,给对方必要的尊重,语言文明恰当。如前所述,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会遇到一些暴力的、有伤风化的案件,如果简单机械地运用精确语言,将案件的来龙去脉、细枝末节直白地写进公开性的法律文书中,不但会影响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导致法律文书语言文字的不纯洁,还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二次伤害。对于这种情况,模糊语言恰恰能弥补精确语言的缺陷。比如:制作陈述性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时,对于某些有伤风化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过,就可以在符合犯罪构成和罪行特征的前提下,运用模糊语言概括叙述,既可以保护受害人个人隐私,还可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庄重。另外,在司法机关取证类文书中,面对未成年人的证人、受害人,也可以针对案情适当运用模糊语言,使语气更加委婉,便于放松当事人情绪,有利于提高取证效果。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35岁的受害人被肇事车辆撞击身亡,其年仅八岁的女儿成了目击者,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时问道“你父亲出事那天,你在场吗?”就合理运用了具有委婉功能的模糊语言,收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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