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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的修辞与写作技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谈及法律文书写作时,很少有人论及法律文书的修辞。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在法律文书中修辞相关理论的出现频率并不是很高,但作为一种写作过程,法律文书中的修辞也是不容忽略的一种语言现象。这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写作中强调的修辞技巧等内容大致属于积极修辞的范畴,与之对应,缺少各种修辞技巧的直接适用则大致是消极修辞的表现。

法律文书中的修辞与写作技巧

在谈及法律文书写作时,很少有人论及法律文书的修辞。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在法律文书中修辞相关理论的出现频率并不是很高,但作为一种写作过程,法律文书中的修辞也是不容忽略的一种语言现象。只有正确认识到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语言修辞现象,才可以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树立正确的修辞理念,并在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有效避免滥用修辞,做到用语规范。

“修辞”这个词语最早出现于《周易·乾·文言》中“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在这句话里,“修辞”是“修理文教”的意思。按照唐代孔颖达的注解:“辞谓文教,诚谓诚实也;外则修理文教,内则立其诚实,内外相成,则有功业可居,故云居业也。”以上解释表明修辞之原意与人的修业有关,并不是我们今天文章修辞的意思。在现代汉语里关于“修辞”的解释则更加贴近人们惯常的理解。“修辞”这个词从字面讲,可理解为“修饰言辞”,再广义一点又可理解为“调整言辞”。类似于我们所说的文书、写作中的修辞之意。可以说,修辞即文辞或修饰文辞。“修”是修饰的意思,“辞”的本来意思是辩论的言词,后引申为一切的言词。修辞本义就是修饰言论,也就是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利用多种语言手段以收到尽可能好的表达效果的一种语言活动。用一种更加全面广泛的观点来看,修辞狭义上就指写作文章时所运用的文字修辞;而广义上的修辞还应该包括文章写作时的谋篇布局,遣词造句的全过程。按照修辞学的基本理论,修辞就是人们依据具体的言语环境,有意识、有目的地组织建构话语和理解话语,以取得理想的交际效果的一种言语交际行为。可以说,人类在运用语言进行交际时,并不是漫无目的,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着特定的交际目的。而修辞则是人类为了实现追求最佳的交际效果的言语表达和领会行为。从修辞的基本属性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言语运用行为。

按照前面所述的语体基本理论,许多学者也把文书中的修辞分为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2大类。最早提出这一理论观点的是修辞学研究的泰斗陈望道先生。他在自己的著作《修辞学发凡》中,从哲学、语体学和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角度来阐释修辞,并根据唯物辩证法一分为二的观点,在借鉴日本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2大类。在陈望道先生看来,修辞的手法也有消极和积极之别,并且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二者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他以丰富并且纷繁复杂的修辞现象为基础,把消极修辞分为内容方面的“意义明确”和“伦次通顺”,形式方面的“词句平匀”和“安排稳密”;把积极修辞分为内容形式综合利用的“辞格”和较为侧重形式的“辞趣”。这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写作中强调的修辞技巧等内容大致属于积极修辞的范畴,与之对应,缺少各种修辞技巧的直接适用则大致是消极修辞的表现。(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其写作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写作的基本语言表现特征。著名法律文献专家加纳在论及法律文书写作时就谈到,从古典的希腊和罗马时代开始就存在着2种修辞传统,一种是华丽而雄辩的亚洲式风格,多用详尽阐述的对比、复杂的句式以及词义与声音之间的联系;而另一种则是阿提卡式风格,表现为精炼的对话、简洁、有节制又不包含复杂晦涩的内容。“也许以英语为其主要语言的法学人过于频繁地采用了华丽的风格。不管法律用语对于法律传统意味着什么,现代读者,甚至法律书籍的读者,更喜欢阿提卡式的风格。我们喜欢朴素的东西,我们对于那些华丽的东西越来越不耐烦。法律读者崇尚直接,而讨厌巴洛克式的花饰。”其实,按照加纳的这种理论,亚洲式风格和阿提卡式风格实质上就对应着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2种分类。加纳的相关论述也从感性的角度对2种修辞的区分进行了说明,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能够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发挥具有相当价值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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