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会计纳税一点通: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

会计纳税一点通: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C.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会计纳税一点通: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增值税专用发票样式如图3-3所示。

图3-3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但是,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B.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C.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D.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E.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图3-4所示。

图3-4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A.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B.项目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即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

C.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D.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

A.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B.专用发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C.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D.购销双方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E.“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

具体开具方法如图3-5所示。

图3-5 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根据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A.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B.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F.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G.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和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日常较多使用的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

四联次的用途分别为:

A.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用于留存备查。

B.第二联为发票联,为购货方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

C.第三联为抵扣联,为购货方作为扣税凭证。

D.第四联为记账联,为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七联次的其前四联同上,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

(4)专用发票的认证与抵扣

①专用发票的认证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②专用发票的抵扣

A.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a.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b.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c.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B.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a.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b.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c.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d.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①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②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A.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B.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