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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诉讼代理制度及领事代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诉讼代理人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也都是允许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对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作了相应规定。在领事代理方面,中国作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成员国,也是承认并采用领事代理制度的。

国际私法中的诉讼代理制度及领事代理

(一)律师代理

诉讼代理就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基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也都是允许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更有甚者,那些采取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更是把代理诉讼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义务来加以特别规定。但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如果想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行为,只能委托在法院地本国的执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尽管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只允许内国律师在内国法院出席参与诉讼,不过也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在互惠前提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律师也可在内国执业出庭参与诉讼。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目前已经批准若干家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开业。不过,外国律师尽管被允许在中国开业,但他们仍然不得以律师身份在中国法院出庭参与诉讼,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他们的业务主要在于向中国委托人提供他们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咨询服务,或代理中国当事人到他们所在国家和地区进行诉讼活动。

有关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国家的法律往往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的诉讼权利,而无须当事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因而,即使当事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也仍然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德国和奥地利等国即是采取此种做法。而采取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诸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等的立法则规定,无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www.xing528.com)

(二)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照职权代理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1963年4月24日订立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明确肯定了领事代理制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确立的领事代理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许多国家还在双边领事条约或有关国内法中对这一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对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在领事代理方面,中国作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成员国,也是承认并采用领事代理制度的。在中国先后与美国、意大利、印度、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朝鲜、蒙古国、老挝、土耳其、阿根廷、古巴、墨西哥、立陶宛等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均规定了领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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