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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责任机制的法理分析:基本理论与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享经济内外关系交织产生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和法律后果的责任体系,以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共享经济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其自由创新并不意味着可以置责任于不顾。如果共享经济的经营者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便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共享经济不能通过监管套利与传统行业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共享经济作为社群活动因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

共享经济责任机制的法理分析:基本理论与法律问题

(一)共享经济责任的内涵

责任(常见的英文Burden/Duty/Liability/Obligation/Responsibility),指对人或事的一种承担。责任的内涵丰富,无处不在,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形式来区分,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去认识。一般认为,责任与义务是同一概念,都是权力所保障的必须且应该付出的利益。责任和义务一般都具有强制性,都强调必须和应该为之。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私行为,义务和责任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义务指的是依法定或是约定必须为或是不为的先行为,而责任是没有履行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行为,责任或是职责常被混用。一般说来,凡是与职务有关的、职务要求必须且应该付出的,便都因其更强调必须性、强制性、法规性而叫作职责。如果没有履行职责就应该承担责任。广义上的责任包括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狭义上的责任仅指消极责任。积极责任就是不问后果都要去履行,指每一个人对家庭、对集体、对社会、对祖国自始至终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或担当,比如,家庭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国家责任、民族责任等。而消极责任是指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应承担的不利的后果,比如,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领导责任等。不履行道德责任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不履行义务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惩处,不履行领导责任应该被问责。狭义上,责任就是义务的后果,如果不履行义务就意味着可能会承担消极责任,也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领导责任等不利后果。在多数情况下,责任指的是广义上的积极责任,即义务或职责。除非是单边行为,否则责任和权利便是对立统一的。享受权利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而履行责任也是建立在一定权利基础之上的。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责任事实上虽然不是以自由为前提,但自由只能是存在于责任之中的自由。社会在发展,责任内涵也在不断发展,比如,负责任的大国、负责任的政府、负责任的企业、负责任的公民等都在强调任何主体都应该有一种角色担当。简而言之,责任的两种基本含义:一是指分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尽到责任、完成任务等,即广义上的积极责任;二是指如果没有履行义务或职责,也就是消积责任,指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因此责任也是一种职责和任务。[68]每一个社会主体、市场主体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建立了新的组织形式和新的市场结构,其法律关系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以及法律责任都发生了嬗变,以至于共享经济网络社群内部关系会产生外部性,外部关系会内部化,内部关系也会外部化,形成了共享平台内供需双方的平权型合同责任关系、供需方与共享平台间的内部自律监督的内部责任关系和接受政府监管、同行业公平竞争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责任关系。共享经济内外关系交织产生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和法律后果的责任体系,以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因此,应根据不同共享经济的法律关系建立和完善共享经济责任机制,建立共享经济的法律监管新机制,包括内部自律监督机制和政府外部监管机制,以及行业公平竞争机制,结合不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界定共享经济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形式,明确共享经济主体权、责、利、义的配置机制,确保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共享经济责任的归责原则

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共享经济特点各异,其对消费者、社会、传统行业产生的影响也不同,相应的规则可能也不同,可以根据各行业和类型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责任形式。因为不同共享经济形式都涉及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劳工权益、安全、税收监管和环境保护等共性问题,只是不同的共享经济形式的法律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也不同,但共享经济的归责应该遵守共同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首先,合法原则。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已经渗透到了很多行业。但有关共享经济相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除了《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以及基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规定外,目前除了极少数如网约车、共享单车和众筹等行业有行政规章予以规制外,尚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共享经济的基本规定,绝大多数行业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都没有相关的行业规定。因此,共享经济平台常以其为非专业商业行为由逃避监管,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进行商业活动,规避工商登记、侵害劳工权益、偷逃税收,甚至连破坏现行公平的竞争秩序也是司空见惯的事。共享经济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其自由创新并不意味着可以置责任于不顾。共享经济不能只想从社会收获利益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共享经济的基本法,但共享经济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应该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监管套利。如果共享经济的经营者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便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公平原则。共享经济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客观上存在困难,但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商业模式,不仅应妥善处理共享经济社群内部的关系以确保公平交易,还应积极应对外部关系,降低负外部效应,确保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共享平台不能滥用其基础性地位损害供需方的利益,要确保共享经济交易在供需方之间公平地进行。比如,不能操纵供方的业务限制供方的公平竞争,不能剥削供方的利润损害供方的利益,不能滥用基础性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共享经济不能通过监管套利与传统行业进行不公平的竞争。比如,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餐饮旅馆都在衰落,这些服务业不仅贡献了固定的工作岗位,而且贡献了税收,维护着社会保障体系,受工商部门的监管,严格依法经营,但因其高昂的经营成本没法与打着共享之名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低经营成本的共享经济型商业模式相竞争。这种不公平的竞争模式因为逃避税收、劳工保护、社会保险和工商监管,不仅破坏国家的经济基础,也摧毁了传统经济,破坏了商业生态。实践中,涉及共享经济法律关系中共享平台与供需方之间的管理关系、供需方间的合同关系,以及与传统行业的竞争关系的,都应该确保遵守公平原则。

最后,公共利益原则。共享经济作为社群活动因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具有公共性。由于共享经济具有外部性,因此共享经济交易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于公众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比如,共享网约车可以减少用车降低污染;社区共享可以促进社区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绿色消费和去消费主义的价值目标。但目前的商业共享经济为了商业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网约车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更多私家车的出行,使公共交通秩序更拥堵;送餐服务员的服务不仅会拥堵交通,还会扰乱办公楼和社区的正常秩序;陌生的住客对社区生活空间的打扰更是让人不胜其烦。共享经济在获取利润并方便部分消费者的同时,把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不断地侵蚀着社会公共利益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基于此,应该科学合理地评估共享经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界定共享经济对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www.xing528.com)

(三)共享经济责任的类型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每一类共享经济都可能因为其共享平台的经营模式不同、法律基础不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机制不同而导致权、责、利、义不同。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在遵守共享经济平台的内部交易规则的同时,也应该服从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法律规定。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共享经济责任机制,以应对共享经济存在的各种法律和社会问题。共享经济的社区元素也会影响共享平台与社群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和权责利义的配置。不同类型共享经济法律关系的认定应以平台为中心,应根据不同的共享资源的类型,结合每个行业类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为规范来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范围。

对于共享经济的责任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依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平台责任、供方责任和需方责任;依责任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依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同的责任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责任进行的认定本质上是同一个责任具体认定的结果,也是每一个责任认定都应该明确的内容。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形成了新的法律结构,其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置,以及法律责任与风险机制都发生了嬗变。内部法律关系因网络社群法律结构的异构从而影响了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形成了供需方之间违约责任以及共享平台与供需方之间自律监管的内部责任。外部关系主要是共享平台社群与政府的监管关系、同行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共享经济社群与社区的关系和社会监督关系,由此产生了监管责任、违法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另外,内部关系也会产生外部效应。比如,因房间共享给邻里而给室内带来的不便;因共享网约车的增多而导致道路拥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增加了环保压力。共享经济内外关系的相互交织会催生出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结构和法律后果,以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四)共享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

共享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应该遵守以下逻辑: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应该落实是谁的责任,即责任主体的认定。这是责任认定过程中最首要的问题,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其次,明确责任的范围。即应该明确对谁承担责任,是外部责任还是内部责任。最后,明确责任形式。在厘清责任主体和责任受体、责任范围之后,进一步落实责任的形式。对于共享经济责任形式,应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总则》《劳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形式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其他社会责任。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或供方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或需方。《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有明确界定,但对电商消费者却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来界定消费者,其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一般指需方。由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涉及社群公共利益,对于任何一类共享平台违法经营的,不论是共享平台的经营者,还是共享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电子商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市场运行都应依法接受市场监管,依法办理市场监管的相关登记、许可和税务申报等,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违规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者甚至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及其法律属性,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共享平台的责任形式不同。类型一,居间共享平台的责任形式。居间共享平台一般属于“客对客”的C2C电子商务模式,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平台不参与交易,只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属于居间地位的中介机构,与供需方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第424~427条有关居间合同之规定,享有居间人的权利,承担居间人的义务。只要依法尽到其对共享平台的监管义务,就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免除交易中的法律责任,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共享经济平台对其平台内的经营者或是提供者的资质没有尽勤勉的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比如“58同城”“猪八戒网”等。类型二,商业共享平台的责任形式。属于《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但其电子商务模式一般也属于“商对客”的B2C。因为共享平台参与共享交易的运营,主导甚至控制整个交易的过程,对交易进行管理并提取商业利润,与供方一起属于运营方。二者共同向需方或消费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视共享平台与供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比如“滴滴快车”“美团外卖”等。类型三,伪共享平台的责任形式。属于《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1款所称的“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电子商务模式属于“商对客”的B2C。这类共享平台借共享之名把自有资产通过自建共享平台对外出租,本质上属于网络租赁经济,不属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但平台对需方或消费者依法定或是约定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共享单车。不同共享经济类型的运营模式不尽相同,平台法律地位各有差异,法律责任也不相同。共享平台能否成为法律责任主体,取决于其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本身的控制力或者参与程度,若平台参与共享交易的运营和管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若仅为共享交易提供信息服务,则一般不对共享交易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依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网站监管责任和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任何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论是供方,还是共享平台,如果其作为共享经济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参与共享经济交易和运营,就应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74~8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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