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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法的系统化技术及清理要求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系统化技术是指将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使之统一明确,有系统排列的技术性活动。一般清理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某一阶段中各级、各部门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经常性、常规性清理;专项清理则是指对某些专题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的非常规性清理。收入汇编的法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特别是官方汇编,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立法学:法的系统化技术及清理要求

法的系统化技术是指将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使之统一明确,有系统排列的技术性活动。“因为该项活动涉及大量技术性工作,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对法律进行外部处理,因此,我们把它归入立法技术的范畴。当然,法的系统化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对部分法的补充、修改或废止。所以,法的系统化活动既可以是一种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备活动,还可以是立法之后对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再整理的活动。”[64]

(一)法律清理技术

法律清理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从体系上和内容上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析,以决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法律清理不对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只是就法律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审查、清点和整理,以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应继续适用,哪些法律需要修改,哪些法律应予废止。”[65]“从性质上说,法的清理属于立法活动范畴。这是因为,法的清理的对象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清理活动直接影响到被清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或是否需要进行变更。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享有法的清理权。但是,法的清理又不同于一般的立法活动。”[66]

1.法律清理的种类

其一,纵向清理与横向清理。“纵向清理可以分为各级人大对其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的清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其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的清理;各级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对其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的清理等。横向清理是指对全国人大制定发布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的清理。”[67]

其二,一般清理与专项清理。一般清理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某一阶段中各级、各部门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经常性、常规性清理;专项清理则是指对某些专题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的非常规性清理。“专项清理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某一形式的法的清理,如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的清理;其二,对某一领域的法的清理,如国务院对农林方面的行政法规进行的清理。专项清理由于其针对性强,有利于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贯彻国家特定时期的特定方针、政策,推动法制建设。”[68]

2.法律清理的具体要求

法律清理工作必须依据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法是社会的规范,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才能起到正确规范社会的作用。因此,适时性立法是我国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而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适合于当时的立法,在经过一个时期后可能会变得不再适宜,这就需要及时对法律进行清理,以明确哪些可以继续使用,哪些需要补充和修改,哪些需要废止,使法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状况相适应。有计划、有组织的清理是立法适宜的保证。”[69]在清理过程中,应根据规范性文件在社会中的实施效果,分析其继续适用、需要补充、修改和废止的理由;找出所有的关于废止某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看其是否被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并分析其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提出修正或改进的建议。“法的清理作为一种立法活动,一般只能由享有一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当然,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关进行法的清理工作。同一般立法活动相同,法的清理要经历法的清理案的提出、审议、批准和公布等几个阶段。法的清理案通常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法律进行清理的提议,另一部分是关于法的清理的具体报告。”[70]

(二)法律汇编技术(www.xing528.com)

法律汇编是把现行的各种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次序或需要编排在一起,而不改变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技术性活动。“从性质上看,法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仅是对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汇集整理,并不影响现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从主体上看,法的汇编本身不是立法活动,其主体既可以是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可以是没有立法权的机关,或是其他非官方的个人或组织。”[71]法律汇编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只是对法律的一种外部加工,是立法、执法或司法的辅助性工作。”[7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制定,2019修改)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1.种类

根据编辑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汇编成册的出版物分为官方汇编、半官方汇编和非官方汇编。“官方汇编也称有权汇编,是指由国家主管机关用发布现行法律汇编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的系统整理。它由立法机关委托进行,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由立法机关批准,具有官方认定的性质;半官方汇编是指编辑主体受立法机关的委托而整理和出版的法律汇编,但不须立法机关批准;非官方汇编是由各个机构(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学校出版社等)或个人自发进行的汇编,未经立法机关的专门委托,但须是信誉较高,为社会所承认的机构或个人。”[73]

2.具体要求

首先,准确确定范围。“它包括内容范围、时间范围、效力范围等都必须明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必须注明。在现行法规汇编中,不得收入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74]其次,保持内容完整。收入汇编的法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特别是官方汇编,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最后,进行科学编排。法律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可以按不同类别需要编排为工业法规汇编、农业法规汇编、教育法规汇编等,也可以按颁布时间先后排列,国外还常有按标题的第一个字母的顺序排列的。

(三)法典编纂技术

“法典,是指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完备的立法文件。法典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即是用颁布统一的、法理逻辑上完整的、内部一致的法典的办法,对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作出系统的法律规定。”[75]大陆法系法典遵循二元化的法典编撰思路,“优士丁尼法典编纂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二元化的法典编纂思路,催生了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典观念,一种是汇编式、重述式的,一种是高度强调法律规范的可接近性,以及严密的具有逻辑性的体系化构造。”[76]随着各国法制化水平的提升,制定和编纂法典成为各国法律改革的任务,“法的编纂的过程,就是保留一部分法律规范,删除一部分法律规范,补充一部分法律规范的过程,就是将旧的、零散的法律文件变为新的、完整统一的法律文件的过程。法的编纂有助于消除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原有法之间的矛盾、重复、混乱和不完善现象,促进法律规范之间协调和统一,便于人们掌握和了解法的运用。”[77]

“经过法典编纂后所产生的新的法典,使得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统一起来,从而具有新的统一的法律效力。所有同类的法律,如果其内容已被新的法典所吸收,或与新的法典相抵触,都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78]“法典编纂技术具体要求要掌握和了解所有同类的单行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删改和补充。其次,总结关于调整某类社会关系的经济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同类法律进行增、删、改后加以编纂。最后,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策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使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融于新的法典之中。”[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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