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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权利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三千多个,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些协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仅仅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一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益诉讼不再存在起诉主体缺失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怠于行使公益诉讼起诉权而无法使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尚未开放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权利

(一)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我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以下特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法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条款既是赋权条款,也是限定条款,将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索赔主体限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还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也限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目前,我国各级各类的环境组织有数千家之多,以民间环保组织居多。《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设定了条件和“门槛”,其目的在于保证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作出以下解释:①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所规定的“社会组织”的情形,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②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所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③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所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情形,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④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所规定的“无违法记录”的情形,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3.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基本上均由行政部门组建或管理,但均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三千多个,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些协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仅仅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一级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www.xing528.com)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以人民检察院兜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主的构架。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益诉讼不再存在起诉主体缺失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怠于行使公益诉讼起诉权而无法使公益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

(三)暂不开放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诉讼主体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我国法律中,虽然提倡公民个人对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多数公民利益的行为可以进行批评、监督和举报,但均没有授权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我国目前尚未开放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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