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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主体结构调整:创新教学引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迄今尚未形成“办学主体结构”概念。虽然存在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客观事实,也不否认民办学校投资者的产权,而在法律、法规与政策上,只认定产权归属民办学校所有。可见,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把性质各不相同的许多办学主体,归为一类,对作为办学主体的“一个人”与作为办学主体的“一个企业”采取同一政策。

办学主体结构调整:创新教学引论

我国迄今尚未形成“办学主体结构”概念。虽然存在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客观事实,也不否认民办学校投资者的产权,而在法律、法规与政策上,只认定产权归属民办学校所有。不过,这里无意讨论民办学校投资者产权问题,而着重讨论对不同投资者该不该划定政策界限问题。

通常所谓“社会力量办学”,其中的“社会力量”概念较为模糊。它既涵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又包括私人、私人团体与私人企业,而所谓“社会团体”,实际上有接受财政经费津贴、其工作人员列入干部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亦有各种较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如某些松散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又有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之分;私人、私人团体、私营企业举办的学校为名副其实的私立学校,往往又避开“私立学校”的提法。可见,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把性质各不相同的许多办学主体,归为一类,对作为办学主体的“一个人”与作为办学主体的“一个企业”采取同一政策。如此“民办教育政策”岂不令人费解?(www.xing528.com)

这种问题的存在,或许受所谓“姓资姓社”、“姓公姓私”之类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受这种影响的,首先是经济领域。不过,经济领域在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同时,并不忽视对“多种所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具体分析,而在教育领域迄今仍止于所谓“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表述,而对性质不同的各种“民办学校”,既无分类统计,亦难得见到具体分析。笼而统之的“社会力量办学”。法律、法规、政策,要不顾此失彼,却也难,不仅有失公平,而且难以堵塞政策漏洞。这种情况,说是“不讲策略”,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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