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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程序法规范,保证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如何进行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行政诉讼法主要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这是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新增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程序法规范,保证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如何进行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活动、发生诉讼关系的步骤、方法、形式、顺序和时限。因而行政诉讼法是诉讼程序法,既有别于《行政处罚法》等行政实体法,也区别于规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手段、时限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以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以及相互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权或权利义务为主要规范内容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1989 年4 月4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只要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不论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这里所称的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我国《行政诉讼法》从1989 年4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之后,又进行两次修改,根据2014 年11 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 年6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5.单行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依《行诉解释》 (2018)第20 条的规定,在确认谁为被告时,规章亦可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法源。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行诉解释》(2018)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他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www.xing528.com)

1.空间效力,即行政诉讼法所适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但有两点例外:一是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内地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主体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2.时间效力,即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该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如《行诉解释》 (2018)第163 条规定,该解释自2018 年2月8 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若干解释》(2000)、《适用解释》(2015)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3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对人的效力,即行政诉讼法对哪些人有效,对哪些人无效。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如《行政诉讼法》第98、99 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的,适用本法,他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属地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如果法律有例外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对等原则的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9 条第2 款的规定,如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此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这些外国公民、组织就不具有完全的效力。

(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是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所欲达到的根本目的和欲让行政诉讼法承担的根本任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不仅关系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定位,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运转和实际成效。[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四: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主要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所谓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明显。行政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也即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发生的纠纷,事关现代政治秩序的确立,它必须以公正为基本准则,才能建立一个对民众负责任的政府。

所谓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得到确认。

2.解决行政争议。这是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新增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在我国日益增多。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对引发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的予以确认,不合法的予以变更、撤销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在立法目的中新增这一项,旨在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

解决行政争议离不开实质性化解“官民矛盾”,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的空转,导致案结事不了。为此,2014 年修订《行政诉讼法》时专门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要求作为被告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20 年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明确了应当出庭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具体来说,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或是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鉴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与补救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的任务。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立法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司法审查行政的一种手段,行政诉讼起着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将适用撤销或确认违法判决,对于不成立、无效的行政行为将适用确认无效判决。这两种判决形式均意味着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否定,对行政机关无疑起着监督其依法行政的作用。此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根据原告的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以及2017 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第25 条第1 款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等规定都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因此行政诉讼法不仅是人权保障法,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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