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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登记立案:行政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登记制是指原告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即将起诉登记在册,起诉成立。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该当场进行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立即登记立案。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的消极行为享有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权利。此外,应该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不能指定原来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保障案件能够公正地进行审理。

法院登记立案:行政诉讼法学

针对行政诉讼面临的“立案难”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改变了以前的立案审查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前实行的立案审查制,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7 天内,对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等程序性与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因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一些法院办案人员在主观上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造成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的予以立案,有的不予受理,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是对公民诉权的限制与侵犯。立案登记制是指原告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即将起诉登记在册,起诉成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 条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立案登记制”取消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都可以立即获得法院的正式立案,这不但更为深入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也将会提高立案的效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第52 条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立案

当场登记立案。《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因此,在起诉阶段,只要起诉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 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立案登记。《行政诉讼法》第4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①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 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种审查应该是初步的、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应该是实质性审查。法院当场登记立案后,应该发给当事人立案通知书。

(二)七日内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第2 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该当场进行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立即登记立案。有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当场进行判断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应该先接收起诉状,并且向当事人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条规定也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立案难”而作出的,法院出具书面凭证是证明当事人已经递交了起诉状的事实,7 日是对法院立案的时间限制,从法院接收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避免案件拖的时间过长。

(三)不予立案(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法》第51 条第2 款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登记制并非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完全不进行审查,只是排除了严格的实质性审查,人民法院仍然要对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形式上、程序上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必须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针对不予立案的裁定,法律赋予了原告提起上诉的权利。

(四)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尽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但是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拒不立案,或者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52 条专门针对法院不立案的情形作出规定,以便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行政诉讼法》第52 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的消极行为享有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权利。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法院不敢或者不愿意审理行政案件,在立案阶段表现为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既可以自己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此外,应该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不能指定原来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保障案件能够公正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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