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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制度化设计:一项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核心矛盾在于,将“维稳”和“维权”对立起来,公民上访就认为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果民众越级上访,则更在地方官员的政绩上打了黑记。在“维稳”和“维权”的辩证关系上,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制度化才是解决维稳难题的上策,要使解决维稳难题获得实质性的进展就只能放到制度化的层面上。其二是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的不当、违法或侵权的行为,造成相对人权利损害的行为给予的制度化救济。

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制度化设计:一项法律规制研究

当前,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核心矛盾在于,将“维稳”和“维权”对立起来,公民上访就认为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果民众越级上访,则更在地方官员的政绩上打了黑记。所以从干部的考核机制上,就使得地方官员把“维稳”和上访等“维权”对立起来,更没有认识到,维稳的核心在于“维权”,建立旨在促进“维权”实现的“维稳”工作的制度化才是维稳行政的良方。在“维稳”和“维权”的辩证关系上,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制度化才是解决维稳难题的上策,要使解决维稳难题获得实质性的进展就只能放到制度化的层面上。制度化层面的建设才是上策,但体制和政策层面的中策维稳是应对特定时期现实问题的必要和实效之策,维稳制度化层面建设的过程中用其中策是保障社会转型平缓过渡的必要措施。但警力或暴力层面的维稳却是对维稳的误解和对权力的滥用。制度化维稳应当对“维稳”与“维权”的表里关系作出怎样正确的回应呢?

笔者的建议是:

第一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制度化层面上,实体层面构建系统的利益协调机制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的利益保障和利益补偿机制、灵敏的利益矛盾预警机制、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民主的参与与协商调解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程序制度层面上,应当尊重和遵守正当行政程序,对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主体的各种类型化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到未来《行政程序法》的规制范围之中,在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指导原则,如权利优先原则、社会有序参与原则等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达成良好的社会合作形态。

第二从组织层面上,不仅从中央到地方的层级层面上建立“维稳领域工作小组”及其维稳办公室,组织层面上保证了维稳工作的中央领导,统一决策、信息畅通、上传下达,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于要将“维稳”理念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视为推动官民关系重塑和地方各级政府威信的一个契机,促进地方和基层官民之间良性互动信任机制的建构,最终推动基层政权建设,打造诚信权威的地方各级政府。在社会层面上,指导社会组织行使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公共职能,建立各类民间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机构,推进公民社会的有力成长。

第三在行政执法的层面上,转变思维认知,将社会矛盾和问题尽可能地解决在行政层面。服务行政理念下的为民、便民和利民,是比之政治手段更易被民众认可和接受的公共服务行为。社会的利益矛盾冲突在很大层面上都与政府日常社会管理行为有点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在其职责内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义务本身是权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张力关系。在行使职能的同时要善于预判矛盾,为潜在的危机隐患排除致害因素。因此,常态行政执法活动本身就是社会危机的有效预防行政,是维稳工作的源头,因为很多时候,恰恰是既有制度的不合理或执行偏差导致了社会危机的产生。社会问题都尽可能的化解在行政执法的层面,如果越来越多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11]

第四在权利救济层面上,制度化社会危机防治行政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救济,其一是“维稳”自身的本质就是以“维权”为目的,维稳理念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机制本身包含着权利维护,甚至是在行政体制内实现权利救济,即社会危机防治行政行政自身就是一种权利救济的手段。其二是对于社会危机防治行政中的不当、违法或侵权的行为,造成相对人权利损害的行为给予的制度化救济。由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救济与维稳理念下的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价值要求相吻合,内涵于防治行政的过程之中,但第二种的权利救济同样可以在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即对于权利救济的救济。从救济实质和机制来说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运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实现权利救济。对此,笔者认为社会危机防治行政的权利救济应当完善如下机制: 行政体制内的权利救济机制、民间权利救济机制、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司法救济机制。

[1] 郎友兴. 制度化才是解决维稳难题的上策. 人民论坛,2011 (27):26.

[2] 孙立平. 既得利益群体用维稳绑架社会. 当代社科视野,2010 (10): 49.

[3] 吕世伦.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302.(www.xing528.com)

[4] 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Marx A.Lemley,Tomas M,T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y Age,Aspen Law and Business,Copy-right,1997,p.2.

[5]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129.

[6] 陈新民. 宪法基本权利之理论基础. 台湾: 元照出版公司,1999:155.

[7] 陈新民. 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下册) .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349.

[8] 颜云秋,石新中. 论法律中的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4 (4) .

[9] 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480.

[10] [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邓正来,译. 北京: 三联书店, 1997: 46.

[11] 人民论坛之华科维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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