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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救助困境儿童公益组织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总的原则应该是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爱心人士投身救助困境儿童等慈善公益事业。其次,要尽快细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规,把救助儿童等慈善公益行为列入其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工作,要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区分不同情况,联合各类儿童保护组织,做好困境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工作。

鼓励民间救助困境儿童公益组织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从以上印度政府和民间救助困境儿童的做法中,可以看到印度儿童救助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有效的社会参与,慈善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撑起儿童救助的“顶梁柱”,印度政府提供法律保障、资金支持,组织与协调民间组织的活动。在印度,儿童救助的网络是自下而上形成的,不同的组织根据对解决弱势儿童问题的不同理解,分别从不同的途径着手解决问题,由此形成一个自然分工的救助网络。各个组织都有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募捐筹资、项目开发,有声有色地把慈善公益事业推向国际大舞台。如果印度政府是一个执行力强、高效率的政府,那么印度儿童的生存状况将不会是现在的样子。但换一个角度看,印度政府对民间组织在建立、运作等方面给予的法律支持和政策引导又是值得称道的,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及时调整,如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适应了印度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也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文明古国,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有着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战国时期的《礼记·礼运篇》提出建设“大同”世界的愿景,“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对于儿童保护,齐国率先实行了“慈幼”政策,“慈幼,谓爱幼少也”,为儿童提供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发展到宋代,政府建立的儿童救助体系已经很完善,慈幼局、慈幼庄、婴儿局等皆承担着养育弃婴和贫困儿童的职责。到清代,慈幼机构已经遍及全国各地,民间慈善公益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官民共办和民办官督的儿童救助机构。时代更迭,历史前进,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持弱小的慈善基因一如既往地代代相传,从未间断。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格局,却限制了包括儿童救助在内的民间慈善公益活动的开展。与印度对比,我国民间儿童救助机构建立的门槛要高出很多,经办手续也繁杂得多。在基层政府机构落后的管理观念下,热心儿童救助的人士只能惨淡经营,难以为继,如2013年的“袁厉害事件”。在身份认定的合法性危机下,很多儿童救助组织只能“边缘化”生存,艰难发展。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也尚待完善。在此意义上讲,印度救助儿童方面的一些法律、政策和具体做法等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儿童救助组织的建立与发展。2016年3月,我国政府颁布了首部《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成立、募捐与捐赠、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当规范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基本法规到位之后,下一步要抓紧制定用以指导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以及部门性、地方性法规。总的原则应该是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爱心人士投身救助困境儿童等慈善公益事业。我国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这一准入门槛过高,已经把很多爱心人士和小规模公益组织拒之门外,应该尽快调整。(www.xing528.com)

其次,要尽快细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规,把救助儿童等慈善公益行为列入其中。2005年《公司法》原则上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从无到有,是一大进步,但这一规定明显地过于抽象,有待进一步的政策性的鼓励与引导,这可以借鉴印度的做法,以公司法附件或细则等形式,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使范围加以规定。这种做法也便于政府和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要鼓励、表彰企业家与明星人物的慈善行为,为全社会树立典范,让更多的人投身社会公益活动。

再次,要建立困境儿童的分类档案,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救助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困境儿童的概念: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工作,要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区分不同情况,联合各类儿童保护组织,做好困境儿童的救助与保护工作。中国儿童救助的重点与印度相反,我们没有大量的困境儿童流落街头,却有着为数不少的农村留守儿童,应动员全社会,通过关爱留守儿童的慈善公益和志愿活动,关怀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最后,要加强人才培养,实现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现代化。儿童救助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但是如同我国儿科医生资源短缺的情况一样,从事儿童救助工作的人员中真正的专业人员为数稀少,因此培养人才刻不容缓。一方面,应鼓励在职人员投身志愿服务,开展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大中专院校开设相关专业。除学习社会工作、公益服务、非营利组织管理等一般性专业课程外,还要增加儿童健康、儿童营养、儿童心理等专业课程,培养有爱心、懂专业的一线工作人才。建立全球化的学习交流机制,对于提高我国困境儿童救助工作的水平极为重要,要虚心学习各国慈善公益机构建立、募捐、开展活动、运行管理的经验,增强我国慈善公益机构的公信力,推动我国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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