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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学 第3版 | 企业法律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定形式中的选择是有效的,超出法定范围的选择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发起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愿望,从法律规定的企业模式中进行选择。所以,企业创办人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税收。将以上对比,我们发现,在企业税前利润同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下,选择公司模式的投资人实际所得较选择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模式的投资人实际所得相差人民币5.67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费用很少。

公司企业法学 第3版 | 企业法律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法律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模式,创办企业就是从这些模式中进行选择。在法定形式中的选择是有效的,超出法定范围的选择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发起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愿望,从法律规定的企业模式中进行选择。通常,发起人选择企业模式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①准备经营事业的规模;②发起人的人数、素质、相互的信任关系状况;③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结构;④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⑤风险的大小;⑥投资转让的自由度等。

(一)税收

企业创办人创办企业的目的就是利用企业为自己赢利,而企业是否能够赢利,赢利多少,与国家税收紧密相关。所以,企业创办人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税收。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与其投资人严格区分,所以,公司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赢利完税后,股东分得的股息和红利,为股东个人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公司利润分到股东手中时,已经征收了两次所得税,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同。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纳税义务人。所以,对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来讲,他们应当按从合伙企业收得的利润或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须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到投资人手中时,只需缴纳一次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分配给其股东的股息和红利所得税的税率为2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一个公司一年的税前利润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5万元,那么,其税后利润为人民币75万元。如果再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股东,则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5万元,股东最后实际所得60万元。相反,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前利润为人民币100万元,那么,投资人应当缴纳的所得税为:5 000元以内的税率按照5%计算,即250元;超过5 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照税率为10%计算,即500元;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按照税率20%计算,即4 000元计算;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率30%计算,即6 000元;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率35%计算,本案超过5万元的为人民币95万元,即需缴税人民币33.25万元;合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34.325万元。投资人实际所得为人民币65.675万元。将以上对比,我们发现,在企业税前利润同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情况下,选择公司模式的投资人实际所得较选择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模式的投资人实际所得相差人民币5.675万元。所以,企业发起人应当重视税收的意义。

另外,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仍然按照1991年4月9日公布并于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许多税收优惠待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内资外资不同税率的现象将逐渐消失,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也将终止。

(二)开办程序的繁简与费用的多少

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有的企业设立程序复杂,有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程序复杂,自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花费的费用较多;设立程序简单,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少,花费的费用也较少。所以,发起人创办企业时还要考虑开办程序的繁简程度。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程序简单,只要发起人提供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提供营业场地使用证明,提供非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即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费用很少。

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只要提供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企业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等文件,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设立费用与个人独资企业相近,费用不多。

设立公司的程序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复杂,开办费用也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报经主管部门审批,缴纳出资,确定公司管理机构和申请公司登记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且须经验资机构验资、一次性缴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须经验资机构验资、一次性缴清。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式设立和募集式设立。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近。募集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又可以分为公开募集设立和非公开募集设立,其中,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更为复杂。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较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以下程序:发起人认足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制作招股说明书,呈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告和招募股份,召开创立大会。非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无须呈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也不必要公告。

所以,依照我国法律,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最为复杂,费用最多;非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较复杂,费用较多;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较少;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简单,费用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最简单,费用最少。

(三)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资本和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的企业具有较大的融资功能,有的企业融资功能不强。为此,发起人在创办企业时应当考虑到企业的这些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模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其资本和信用完全取决于业主本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融资功能不强,只适合规模较小的事业。(www.xing528.com)

传统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在两人以上,其信用和资本取决于全体合伙人,其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但很有限,不适合规模较大的事业。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不超过50人的范围募集资本,且这些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大大提高了合伙企业的融资能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在50人以下,其融资能力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且其信用仅仅以注册资本为限制,一般无法适应大规模的事业。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信用取决于公司注册资本,融资范围有一定限制,被控制在200人的范围,能够适合较大事业的经营需要。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融资范围覆盖全世界,能够满足需要巨额资金的事业。当然,现实社会也存在规模巨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规模不算很大的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控制和管理方式

企业投资人创办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赢利,但也有的投资人希望自己管理或者参与管理企业。为此,企业的控制与管理方式也成为发起人选择企业形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个人独资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完全集中在业主手中,而不论业主是否喜欢这样。

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共同管理企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来处理合伙事务。即使合伙协议限制部分合伙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被限制的合伙人仍然可以代表企业对外活动。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是:普通合伙人执业合伙企业业务,代表企业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有限合伙人只能监督普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不能直接执行合伙业务。

公司的管理权授予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控制和管理了公司,但也可以将公司事务委托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权是按照股东在公司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的比例来分配的,所以,公司的管理权主要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管理,但可以依法行使监督权。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无须与他人分享企业利润,同时自己独自承担企业亏损。

传统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和承担,既可以平均分配承担,也可以其出资比例分配承担。但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企业债务的,全部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承担风险;但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按照章程分配。对于公司的亏损,股东个人不承担投资额之外的责任,虽然亏损的事实会影响和减少他们的股息、红利以及出售投资的价格。

(六)投资转让的自由性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如果转让全部投资,就是出售企业;如果转让部分投资,就可以形成新的企业类型,如合伙企业或者公司。

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投资一般来讲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投资就是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第一,基于出资形成的与其他合伙人对财产的共有权;第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第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利益。合伙人转让投资后,仍然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合伙投资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投资限制很多,自由性较差。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由于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不直接执行合伙业务,故其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受到的限制较少。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也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没有具体限制,但股东向外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但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办理;上市公司的流通盘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一般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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