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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力量构成刑罚的根源与威慑四夷的刑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起于兵”或“刑兵不分”是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中引人注意的一种现象。先秦以至两汉,所谓“内外之别”最重要的莫过于诸夏与夷狄之分,所以苍葛叫喊:“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13]在这样一种特别强调亲疏远近的文化中,“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就成了“中国”与“四夷”相区分的一个重要表现。明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面讲“刑以威四夷”,一面又说“修文德以来远人”了。

军事力量构成刑罚的根源与威慑四夷的刑法

“刑起于兵”或“刑兵不分”是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中引人注意的一种现象。例如,“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4]。钱钟书先生认为:“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5]可谓一语中的。吉登斯认为,除去欧洲民族—国家,“在其他传统国家中,军队既是国家机器的内部行政力量的主要基石,又是抵制外来威胁(或侵略手段)的主要基础。由于阶级分化社会具有裂变的特征,因而,对军事的对内和对外功能的区分通常难以具有任何意义”[6]。他还认为,“中国是那种军队的作用既在于击退入侵者或扩充国家领土、又在于维持内部治安的少数大型传统国家之一。”[7]就中国古代兵与刑的“内外异用”而言,军事的对内和对外功能的区分至少在观念上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内外异用”换作今天的话来讲就是“双重标准”,有西方学者认为这是原始民族伦理观念的特点,他们对于“我群”(we-group)与“他群”(others-group)的分别很明确,群内外的道德标准不同,“我群内的相互关系是和平、秩序、法律政治等;对于他群除为媾和所改变以外,常是战争与劫掠”。[8]

由于上述的心理而发生“种族中心主义”,以我群为中心,只爱我群而排斥他群。其实这样的心理哪里是只存在于原始民族呢?狭隘的民族主义即便今天也还大有市场。不过对于原始民族而言,其“内外”之分往往就是以民族为界限的,所谓“刑起于兵”正可以从这个思路去理解。《史记》从轩辕黄帝开始记起,说轩辕之时,神农氏衰弱,诸侯互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不能征讨。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讨逆乱者,诸侯都来追从他。作乱的以蚩尤最为暴虐,轩辕先是“修德振兵”讨伐侵凌诸侯的炎帝,阪泉之野三战而胜炎帝,随后纠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诸侯于是尊轩辕代替神农氏为天子,即黄帝。[9]轩辕黄帝虽然是传说,然而却也反映了国家形成之前的部落兼并战争以及不同民族群体间的征伐。当氏族社会被阶级国家所取代后,本来是对外的“战争与劫掠”——抽象讲即是暴力,也成为维护内部秩序所经常采用的手段,这就是“刑起于兵”。《左传》载惠伯谏穆伯说:“臣闻之:‘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寇犹及人,乱自及也。’”[10]长鱼矫说得更明白:“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11]同样是“兵”“乱”,然而有内外之别,德刑之分。先秦以至两汉,所谓“内外之别”最重要的莫过于诸夏与夷狄之分,所以苍葛叫喊:“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12]这正是萨姆纳氏所说的在我群内的道德标准与对于他群道德标准不同。(www.xing528.com)

中国古代文化的特点在于不仅有夷夏的内外之分,即便是在内部也有差序格局。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3]在这样一种特别强调亲疏远近的文化中,“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就成了“中国”与“四夷”相区分的一个重要表现。费孝通先生说:“孔子的道德系统里绝不肯离开差序格局的中心,‘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14]都是从自我中心出发的。明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面讲“刑以威四夷”,一面又说“修文德以来远人”了。——“修文德”是“求诸己”,远人不服就只有诉诸“威刑”。然而,儒家是以礼来区分华夏与夷狄的,这比起以血缘或地理等标准来区分民族自然要开明得多,但礼这样的文化标准内容复杂而且不甚明确,一旦形成一个“他群”与“我群”文化不同的观念之后,如果民族关系又处于紧张与相互对立之中时,往往就难免成为一种偏见。“各群都自以为我群的风俗是正当的,而他群的风俗则为谬误的。”[15]所以,“修文德以来远人”,如果远人不来,要么视之为“不毛之地”而置之不理,要么就以刑来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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