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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促进民间调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充分利用民间调解资源,规范调解行为,推荐优秀“德古”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国家司法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合理的吸收和利用彝族“德古”调解习惯法的价值,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与司法相协调和结合,从而实现其在彝族地区司法的价值。[4]特邀人民陪审员是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产物,是彝族地区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针对当地的具体调解习惯而特别邀请的调解员。在彝族不同地区,称呼有所不同。

民间法第17卷:促进民间调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个不同于国家正式制度所构想和构建起来的彝族社会的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彝民所拥有的规范知识并不因它们是传统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彝族人们之所以尊奉一些长期流行的习惯,依靠德古调解纠纷,是因为这些习惯和德古具有根植于彝族社会生活的合理性。所以当德古的处理决定同国家法相冲突时,不能僵化地以国家法来否定德古的处理决定,而应当寻求国家法和德古的处理决定之间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当前,在彝族社会的法治建设中,我们不应简单地否定彝族习惯法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把纠纷集中于法院,而是要吸收习惯法的合理部分,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实现法院诉讼与传统纠纷解决的良性互动,实现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与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进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传统纠纷解决资源,吸收“德古”进入现代纠纷解决模式。充分利用民间调解资源,规范调解行为,推荐优秀“德古”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在国家司法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合理的吸收和利用彝族“德古”调解习惯法的价值,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与司法相协调和结合,从而实现其在彝族地区司法的价值。相信通过正确加以引导,将有效推动其对社会主义法治服务的功能,更能根本有效地对彝区实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the Innovation in the Diverse Dispute Mediation Mechanisms of the Yi Nationality

Zhang Bangfu

Abstract:For thousands of years,folk mediation has been a major means for dispute-settling in Lianshan Yi ares.There are not only a complete set of customary norms but also professional folk mediator.The People's court of Liangshan Yi Autonomous Prefecture builds up a new mode of mediation gradually named“special people's assessor”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integration of the folk mediation resources and the active exploration for the new mediation mechanism.In this mode,the court usually invites“Degu”to participate in the handling of the case as a kind of mediation,which makes the most of the traditional customary law and national public power,realizes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Degu”mechanism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convergence between the Yi customary law and national law.

Key Words:Yi nationality;diversity;mediation;special people's assessor;Degu;national customary law

【注释】

[1]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FZFK15-01);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科研项目“法治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及调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A004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CFX053)。

[2]张邦铺,西华大学法学系副教授。(www.xing528.com)

[3]“德古”系彝语音译,是指彝族人们在日常活动中自然产生和形成的,不需要选举,也不是加封的。是得到家支或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公认的,口才好,善于演说,知识丰富,智力过人,懂彝族的习惯法,按习惯法及其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能为家支(或地区)解决问题,维护家支的利益,为家支(或地区)排忧解难,而且作风民主的头面人物。他们是家支的头人,是习惯法的熟识者与传播者,也是民间的纠纷调解人。他们是彝人心目中的“权威”,彝谚有“汉区长官为大,彝区德古为大”。他们集“法官”(仲裁者)、“法学家”(熟知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于一身。

[4]特邀人民陪审员是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产物,是彝族地区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针对当地的具体调解习惯而特别邀请的调解员。在彝族不同地区,称呼有所不同。比如:由法院聘请的称“特邀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指在德古中,选举产生陪审员,在人民法院的管理下与现行法律的指导下,参与调解民事纠纷。具体来讲,就是要把彝族社会生活中充当调解人的优秀德古,吸纳入特邀人民陪审员队伍,在法院的组织、管理、培训和指导下,在国家法律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习惯法和善良风俗习惯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改造带有奴隶制社会烙印的传统习惯法,将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将法官和德古相结合,将法庭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将法庭面对面调解和彝族传统背对背调解形式相结合,发挥法官的法律专业专长与德古知晓习惯法、能言善辩、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

[5]具体含义指在国家法的原则范围内,结合彝族习惯法和善良风俗习惯创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相结合,将“法官”与“德古”相结合,将“法庭”调解与“民间”调解相结合,将法庭“面对面”调解和彝族传统“背对背”调解形式相结合,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与民族调解的“群众性”相结合,发挥法官的法律专业特长与德古熟悉民族习惯法、具有一定声望和权威的特点,以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为工作落脚点,以法为主,以民俗为辅,以民为本,快速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目的。

[6]“坎上法庭”和“坎下法庭”,是社会上对一桩纠纷(官司)有两种法律解决方式的戏称,但它反映的却是一个严肃的社会现象。“坎”是彝语“地各(ddip gop)”的音译,“地各列托(ddip gop liet tuo)”是“坎上”,“地各列勿(ddip gop liet vur)”是“坎下”。彝族人除了对突发重大案件或特殊纠纷必须立即干预调解外,对于多数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轻案)和疑案、旧案的调解多集中在冬季或比较闲暇的时候,以便让更多的人也来旁听和了解。调解时多选择一处草地或背风向阳的地坎上或地坎下围坐,“坎上”和“坎下”便成了这种场合的代称。在彝族宗教里大型正常的祭祀在坎上举行,普通或非正常的在坎下举行;在习惯法里有时也把公开调解称为“坎上”调解,把私下调解称为“坎下”调解。因此,“坎上”和“坎下”也常常被附会出“善”与“恶”“吉”与“凶”“正常”与“反常”“高级”与“普通”“公开”与“私下”的含义,一些人便把用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打官司称为“坎上法庭”,用习惯法在民间调解纠纷称为“坎下法庭”。

[7]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前言》,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8]张黎:《凉山州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载《凉山审判(内刊)》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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