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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缺席:民间法第17卷分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行政权一样,以“大调解”的方式积极主动地介入民事纠纷。诚然,就司法的被动性而言,司法救济的缺席首先应当归结于当事人的舍弃。相较而言,司法救济的历时较长、形式要求多,与上述“大调解”方式相比,对当事人而言自然存在客观上的不利因素。

司法救济缺席:民间法第17卷分析

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行政权一样,以“大调解”的方式积极主动地介入民事纠纷。但我们必须追问这样一个从未被忽略却往往被忽视的问题:为何地位极为重要的司法救济[10]偏偏在基层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这一类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反而鲜见呢?诚然,就司法的被动性而言,司法救济的缺席首先应当归结于当事人的舍弃。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矛盾纠纷中自己显然会经过权衡利弊,而选择一条促使己方利益最大化的“捷径”,其他解决方式自然会遭到舍弃。从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上来看,它确实不符合投入成本最少、回报最快最好的“捷径式”要件。

司法所特有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来看,司法救济过程中烦琐性强、时效性差。一般而言,民事纠纷的司法救济毫不例外的也要遵循立案、送达、庭审、判决等各个法定环节,每个环节中都要鉴别适格当事人、审视有关证据材料并规定相应的法定时限。相较而言,司法救济的历时较长、形式要求多,与上述“大调解”方式相比,对当事人而言自然存在客观上的不利因素。

从司法判决的接受性和执行性来看,判决结果有可能不符合原告方的心理预期,不仅会直接导致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质疑,甚至会引发其与法院之间新的矛盾。即便法院判决结果满足了原告方的心理预期,但如果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当事人不得不面对死了亲人、赢了官司却输了结果的无奈局面。(www.xing528.com)

反观法院一方,对于此种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则采取能不受理就不受理的躲闪态度[11]:一来纠纷牵扯人员众多且涉及社会稳定,二来可能发生因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不满而带来的涉法涉诉新矛盾,三是当地政府或多或少的“过分关注”容易对案件的审理带来额外的困难。即便案件受理后,受近些年来“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的影响,法官往往会主动开展庭外调解工作,此时“大调解”和司法调解混杂,客观上看案件并未进入真正的司法审判程序,就算纠纷最终在各方参与下实现了调解、和解,我们无法断定确实是在司法救济下实现了纠纷的化解。[12]

如果将非正常死亡矛盾纠纷纳入司法审判中进行分析,其核心问题不外乎五个方面的内容:查明死者死因、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大小及支付赔偿金。单就上述核心问题而言,我们不难看出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死者一方意味着“索赔风险”的增加——譬如,要查明死者死因势必要查清死者生前及死亡时的生理状态,故尸检往往会成为必要内容,而这在情感上势必会再次引发死者家属(族)的情绪波动。但在现行调处过程中,正是考虑此因素而一般不会强制要求对死者进行尸检,但这却在客观上有可能影响到过错方责任大小的认定;再如,侵权民事司法审判中,一般而言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将会极大影响到最终的司法裁判,而此类案件中原告方往往存在“证据空白化”;另外,司法过程中的特殊形式还要求将当事人与亲属宗族的隔离,这虽然一方面起到了情绪分化及矛盾消解的作用,但对当事人而言也意味着形式上失去了“聚众声讨”施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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