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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城市民间法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清代的城市情况看,城市民间组织和民间规约大量产生,它们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一定的自治功能。清代国家允许基层社会以一定的共同体形式实行有限的自治,并允许制定共同体内部通行的,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冲突的共同体法。[35]正因为如此,民间组织与国家之间、民间规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而且民间规约正好弥补国家法律知不足。

清代城市民间法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

清代的城市情况看,城市民间组织和民间规约大量产生,它们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一定的自治功能。但是,这与西方中世纪城市自治和城市法具有本质的不同。欧洲中世纪城市共同体享有的高度自治,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体制外权力中心”和异己力量[31],它的形成是城市通过战争战胜封建主或者以武力为后盾与封建主进行谈判的结果。而在清代,城市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一方面是清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的有意为之。

清代国家允许基层社会以一定的共同体形式实行有限的自治,并允许制定共同体内部通行的,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冲突的共同体法。这些共同体不是像西方城市市民自治那样成为封建领主治理范围内成长起来的异己力量,中国社会出现的这些“有限自治”的共同体,“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对共同体成员实行统治和管理,因此共同体内部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及其具有一般约束力的道德准则、传统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上,其目标更加一致。这就促成共同体组织及其共同体法在共同体内部实施社会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益,在对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上,能起到国家行政组织及国家法律起不到的作用。”[32]在城市管理上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国家充分发挥民间规约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重要表现就是地方政府对民间规约予以备案,以增强制度的权威性。

由于民间规约毕竟是民间的力量,其强制力量有限。于是,地方政府对这些民间规约予以备案,以增强其权威性。在各地现存的商业行会碑刻中,已经发现大量这种经过官府备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如苏州绍兴府烛业商人的“东越会馆”之行规,官府对其“合行给示勒石遵循”。[33]国家基层政权在法定权限内对这些规则予以备案,使之合法化,结果是大量的民间商业惯例上升为地方性和行业性的法规,增强了制度的权威性。清末出版的《中国经济全书》收有光绪年间的《糖帮章程》,章程一开头就说:“法之自上而立者曰禁曰防,而自下拟者曰规曰约,其名异其实同也。然下拟之规约,非慑以上出之禁防,垄断之夫,终必有冒不韪而踰之者,其何以计久长而昭炯戒。我帮同志诸人,鉴前车之屡覆,冀后效之可图,爰议定章,请官核准给示刊碑,是盖取诸禁防之严,以助夫规约之行者。”[34]行会把经过官府备案的行规视为与国家法律同等效力的东西,比那些未经官府备案的行例规约具有更强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对慈善组织规章同样予以备案并进行保护。晚明以来,全国各城镇中不仅有愈益加多的同乡会馆相继成立,也有为数众多的家族“义庄”和慈善“善堂”不断成立,“这些都是以促进乡里和睦、维系家族伦常以及救贫慈善为宗旨而得到政府核可成立的民间结社,这些民间结社在成立时几乎都以‘公产’的名义向各地地方政府顺利取得立案保护”。[35]

正因为如此,民间组织与国家之间、民间规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的。而且民间规约正好弥补国家法律知不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包括两种类型:制定法,即律典和条例以及各个地方的习惯规范”。而且,“习惯法填补了刑律留下的空缺。前者通常是对后者的补充而不是对帝国立法的对抗”。[36]

On Autonomous Functions of City Folk Stipulations in Qing Dynasty

Zhou Zhiqian

Abstract:City folk stipulations including guild regulations and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rules,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ity management,embodies a certain of autonomous functions.However,there is an essentiall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ity folk stipulations of Qing Dynasty and the European city law of Middle Age,and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national law.

Key Words:Qing Dynasty;city folk stipulation;autonomy

【注释】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前期城市管理法律研究”(15BZS027);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明清城市行政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018)。

[2]周执前,历史学博士长沙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

[3]刘笃才:《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4]转引自何一民:《中国城市史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页。

[5](清)周家楣等修:《光绪顺天府志》卷11,《京师志·关榷》,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6](清)于敏中等撰:《日下旧闻考》卷55,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7][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页。

[8]马士:《中国行会考》,载《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6页。

[9]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前言》,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上海博物馆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07~509页。

[10][美]西比勒·范·德·斯普伦克尔:《城市的社会管理》,载施坚雅:《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叶光庭等译,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38页。

[11]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1页。

[12][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伍跃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2页。

[13]礼阔泉等修,杨德馨纂:民国顺义县志》卷2,《建置志·慈善会缘起》,民国21年(1932年)铅印本。

[14](清)沈家本等修,徐宗亮纂:光绪《天津府志》卷7,台湾学生书局1968年影印本。(www.xing528.com)

[15]王振忠:《同善堂规则章程——介绍徽商与芜湖的一份史料》,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6](清)吴惠元修、俞樾纂:同治《续天津县志》卷8,民国17年(1928年)年刻本。

[17]王日根:《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362~363页。

[18]《重建药行公馆碑记》(嘉庆二十二年立石),见李华编:《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业会馆碑刻资料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93页。

[19]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3~15页。

[20]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1页。

[21]江苏省博物馆编纂:《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09页。

[22]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5页。

[23]《广货店条规(邵阳)》,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48页

[24]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78页。

[25]《金洋堰重整旧规牌》[民国十六年(1927年)立石],见陈显远编著:《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26]《中国经济全书》,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0~91页。

[27]转引自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页。

[28]上海博物馆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8页。

[29](清)李铭皖等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24,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0]周执前:《清代长沙民间组织之城市管理职能探析》,载《长沙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1]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8页。

[32]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110页。

[33]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7~268页。彭泽益选编:《清代工商行业碑文集粹》,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34]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582页。

[35]邱澎生:《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城市与乡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401页。

[36]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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