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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论流浪权的形式与实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说,从形式上来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此看来,流浪权就并不仅仅会与谢晖教授所谈的乞讨权、迁徙权、工作权有关。在笔者看来,笼统地将流浪权与既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并不能显示出需要对流浪权给予特别保护的实质性理由。当然,按照谢晖教授的设想,也可以在行政规制及司法判决中确定流浪权。

民间法第17卷:论流浪权的形式与实质

“权利确需且必有其名”,[15]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菲尼斯教授的此番论述,尽管有几分“假说”的色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权利的存在形态:经由列举且必有其名。然而,事实上由于社会情势不断变动,实在法体系不可能罗列人类享有的所有权利,且不说一般权利,即便是基本权利也是如此,所以才会产生所谓的“宪法未列举的权利”。诚如有学者所言,从历史上看,宪法所列举的权利往往是遭受国家权力侵害较多的重要的自由权利,但列举本身并不意味着涵盖了全部的基本人权,即宪法权利。[16]指出此点,只是要举例说明既有的法秩序,以及法体系实际上已为权利的拓展创造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但是,一项声称的权利要求能否经由类似渠道转化为法定权利,仍然需要进行具体的解释、论证。实际上,对于一项权利解释而言,人们并不需要解释主张一种权利存在或者某人具有权利的意义,需要做的是明确主张的权利内容。[17]

回到对流浪权的探讨中来。如前所述,按照谢晖教授的理解,流浪权是主体根据其自由意志而拓展其生存和活动空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一种。如果我们承认并假设流浪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具有何种内容?它应当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还是一项一般权利?如何处理其与既有法定权利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从形式上来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其他如《民法通则》也对公民的人格权等作了相应保护。如果说流浪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那么,它与这些权利条款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此外,如果我们在更广泛意义上谈论“空间”,那么流浪权的法定化还需要回答流浪权条款与《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关系。如此看来,流浪权就并不仅仅会与谢晖教授所谈的乞讨权、迁徙权、工作权有关。(www.xing528.com)

此外,从权利保护的实质来看,要论证一项习惯权利法定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就必须从权利内容上论证该权利所指向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独特性,而既有的法定权利并不足以保障特定主体享有该权利。那么作为一种新型权利要求的流浪权,是否具有如此“特殊性”以至于宪法及部门法上之权利保护条款无法满足这种权利要求?在笔者看来,笼统地将流浪权与既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并不能显示出需要对流浪权给予特别保护的实质性理由。当然,按照谢晖教授的设想,也可以在行政规制及司法判决中确定流浪权。然而,依笔者之见,即便在个案实践中确实对其给予肯定性的保护,那么是否就一定意味着这种肯定确实是基于对“流浪权”的保护,而不是基于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既有权利条款的适用,也是必须深思的。举例而言,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以“贞操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媒体也多以诸如“××市首例贞操权判决”之类的醒目标题进行报道。[18]看似是确定了“贞操权”,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据以支持当事人诉求,从实质上来说乃是名誉权、身体健康权等相关民事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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