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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耶路撒冷法律地位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约旦没有资格填补东耶路撒冷的主权真空,因为它是通过“非法的侵略行动”占领耶路撒冷的。联合国1967年之后通过的各项有关决议尽管没有直接涉及耶路撒冷的主权问题,但至少认定了以色列单方面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措施“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侵犯”。在联合国至今没有正式宣布废除耶路撒冷国际化方案而又没有提出新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耶路撒冷地位的争端只能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自治机构通过谈判得以解决。

当代耶路撒冷法律地位研究成果

约旦的哈桑亲王在其专著《耶路撒冷研究》中认为:1948年至1967年,耶路撒冷“分别处于约旦和以色列的军事占领和实际控制之下”,“1949 年4月的停战协议排除了两国对耶路撒冷宣称和行使领土主权的任何假定资格。即便停战协议使战争得以终止之后,联合国1949年的决议仍维持了1947年11月的分治决议关于这座应处于国际政权管辖之下的特性。停火后通过的一项决议否认了国际社会成员对任何国家拥有耶路撒冷或其一部分领土主权的承认”。因此,耶路撒冷的领土主权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2]

而某些犹太国际法学家则认为,以色列在1948年通过“合法的自卫行动”实际控制了西耶路撒冷,填补了英国人撤离后留下的主权真空,从而合法地获得了西耶路撒冷的主权。但是,约旦没有资格填补东耶路撒冷的主权真空,因为它是通过“非法的侵略行动”占领耶路撒冷的。“在主权真空的情况下,任何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实施有效和稳定控制的国家都可即刻拥有主权”。根据这一原则,以色列在1967年同样通过“合法的自卫行动”有效和稳定地控制了整个耶路撒冷,因此,“耶路撒冷的主权已经归属以色列”[3]

联合国1967年之后通过的各项有关决议尽管没有直接涉及耶路撒冷的主权问题,但至少认定了以色列单方面改变耶路撒冷地位的措施“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侵犯”。在联合国至今没有正式宣布废除耶路撒冷国际化方案而又没有提出新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耶路撒冷地位的争端只能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自治机构通过谈判得以解决。

对此,前英国驻联合国大使巴隆·卡拉登早在1979年8月就为联合国大会拟定了一项决议草案,提出“应存在一个阿拉伯耶路撒冷和一个以色列耶路撒冷,各自在自己的领土上行使完全主权,但两地之间不应设立障碍,也不应阻碍人员的自由流动”。卡拉登还建议“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一位驻耶路撒冷代表,其职责不是管理这座城市(那是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各自的事情),而是同有关各方共同保证决议的实施,特别是在圣地的保护和自由出入方面”[4]。(www.xing528.com)

担任过以色列外交部顾问的希伯来大学国际法教授鲁斯·拉皮多特认为:巴以双方最好避免讨论耶路撒冷的主权,因为“主权是一个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抽象概念”,“明智的做法是不触及这一概念,或同意将主权悬置相当长的时期,也可以将绝对主权概念替换为较为模糊的概念,如功能主权、边际主权或连带主权。还可以为各种特定的场合设想出不同的主权,包括共享主权”。拉皮多特指出,“在过去一个世纪里,主权概念经历了很大变化。各国在经济领域里的相互依存、人员自由穿越边境、全球范围通联系统的便利应用和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显著降低了主权的重要性,并改变了其特征”,“放弃对主权的谈判看来是符合国际政治舞台新潮流的”[5]

拉皮多特的一些说法已为以色列政府所采纳,并多次出现在以色列政要的讲话中。在1999年7月巴拉克政府上台之前,以色列政府的立场一直保持在“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统一和不可分割的首都”,但又保证城市对“所有信仰者”开放。国际社会也没有要求耶路撒冷回到1967年以前的割据状态。1978年埃以《戴维营协议》附件中,埃及总统萨达特在致美国总统卡特的信件里强调“阿拉伯对阿拉伯耶路撒冷应拥有主权”,但又表示“该城市将不被分开”,因为“该城市的基本职能应是不可分开的,这些只能的履行应有同等人数的阿拉伯人和以色列人组成的一个联合市政委员会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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