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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2所示。表2-22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一)《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本表根据税法规定从结构上将企业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两大部分。填报纳税人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准予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2列。

税收新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2所示。

表2-22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根据税法规定从结构上将企业捐赠支出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两大部分。具体结构如下:

第1列为受赠单位名称;

第2列至第5列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分别为“账载金额”“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4列;

第6列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列示“账载金额”;

第7列为纳税调整金额。

(二)《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准予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2.本表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本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

(1)本表第20行“合计”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1列。

(2)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2列。

(3)本表第20行“合计”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3列。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是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www.xing528.com)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③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⑨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⑩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是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是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是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是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五是受到行政处罚的。存在上述二、三、四、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是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是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允许扣除,对于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例2-48]A公司2015年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2015年6月向希望助学基金捐赠200万元,2015年7月向芦山地震灾区捐赠自产棉被6000套,每套实际成本100元,市场价150元,2015年10月直接向贫困生张某捐赠10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240万元(2000×12%),企业向希望助学基金会捐赠20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允许扣除;向芦山地震灾区捐赠支出105.3万元准予全额扣除;向贫困生张某的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应纳税调增。因此,该企业2015年需纳税调增10万元。

1.具体行次填报

(1)本表第1行至第19行按受赠单位为序明细填报纳税人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并且都不填报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第7列“非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

(2)本表第20行“合计”填报第1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本行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本行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第5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

本行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1列;本行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2列;本行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3列。

2.具体列次填报

(1)第1列“受赠单位名称”: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3)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年度利润总额×12%。

(4)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

(5)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的金额。

(6)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其他捐赠金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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