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业法律架构是指由调整会展业领域市场进出和市场行为的众多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法律文件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机构组织原则、监管权限和监管程序等制度组成的系统。它主要包括4个层面:
1)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
会展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各省市迅速崛起,为了制约会展业的无序竞争,约束会展各方的利益,进一步促进会展业的发展,各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对本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大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对冒充专利产品、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打击。大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对大连市的展览进行协调和规划。规定各类展览会的承办单位要办展,须提前向市展览管理办公室报批,没有获准的单位不得举办展览,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办展、无序竞争等现象的出现。
2)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
当前,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在规范会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如《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关于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等,对申办各种展会的管理作了一些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www.xing528.com)
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专门对会展业进行规范的法律。因而,会展中发生的纠纷都要借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解裁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同样适用于会展业中对参展商知识产权的审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也出现了解决会展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空白点,也亟待完善。随着会展业的发展,我国已经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会展法,使我国会展业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快速发展。
4)国际展览协会章程及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的国际展览协会,其章程也是我国会展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我国积极参与了许多国际展览协会。199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国家名义加入《国际展览会公约》,成为巴黎国际展览局(BIE)的正式成员。中国又于1994年加入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AIPH)。1995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率先加入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到1999年,已有中国贸促会展览部和上海、北京、深圳分会等十几家单位成为该会会员。此外上海的一些展览组织也参加了总部在美国的贸易展览展商协会(TSEA)及亚太地区展览会及会议联合会(APECE)等国际展览组织。另外,国际条约中也有一些涉及了会展业管理。如我国加入了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一些与会展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在调整会展业结构规范、会展业市场、解决会展纠纷、保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上集中在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及国务院所属的部、局等国家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文件这两个层次上,它们多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从法律的效力角度讲不是特别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