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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展业法规的主要内容及概述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已经颁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等一系列会展业法规条例,从不同的角度对会展业进行了监管。其次,会展组织者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的规定。4)运作管理为杜绝文山会海,厉行节约,推进干部深入群众,政府对涉及财政资金和政府主导举办的会展项目,已经采取了规模和频次控制的办法。二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

我国会展业法规的主要内容及概述

我国已经颁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等一系列会展业法规条例,从不同的角度对会展业进行了监管。它们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1)审批管理

我国对会展的审批管理是按主办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分渠道、分级审批的。如《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交易会,应经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后,提前半年向国家科技部提出申请。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技术交易会或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由举办单位向交易会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申请。从发展趋势来说,政府对市场化运作的会展活动的审批会越来越放权和简化,该类展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空间巨大;对政府主导的会展活动的审批则会越来越严格,这类展会的举办将呈现严格规范、实效简朴的办展风格。

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特点,中国的政府主导型会展活动还是比较多的。随着党中央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反对“四风”的深入,各级政府本着“从严控制、坚决压减、严格规范”出台了各类通知对会展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活动,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各类活动经费预算管理。

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通知中,还涉及对政府领导出席会展活动进行管理的,如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简报和规范领导同志出席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补充规定》,明确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各级党政机关新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先报批后筹办。同时规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应根据“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原则上安排分管省领导出席,其他省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各部门举办的,一般不邀请省领导包括老同志出席,因特殊情况确需邀请的,应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办理,不得直接向省领导包括老同志本人发函、致信邀请。并特别强调,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邀请中央领导出席活动;确需邀请中央领导出席的,应事先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统一办理请示事项。

各级政府对政府主导型会展活动的规范,将会使这些会展活动更加趋于实效,同时政府也会进一步回归本位,把精力放在会展主体培育、会展市场环境优化等本职之中,所以,长远来看是有利于中国会展业发展的。

2)办展资格管理

我国会展法规要求,办展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办展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有较好的信誉,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保证会展前期投入资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专业的展览策划、设计、组织、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等。如《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关于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合理收取办展费用,严禁高额收费和乱评比。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必须经过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非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无权审批商品展销会。凡冠‘中国’‘全国’字样的全国性商品展销会要报国内贸易审核批准,属于省市地方性的商品展销会必须报经省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类商品展销会,经审核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办展手续。”(www.xing528.com)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确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审批权”取消。展览主办资格审批取消后,我国各级政府仍对展览项目进行审批,以便对展览进行规划协调和安全监管,提高办展效益。

3)法律责任界定

首先,会展组织者负有对参展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会展组织者除要提供必备的服务设施外,还应该对参展商负有其他的义务和责任。如《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展览会期间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主办单位应及时协助商标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或推卸商标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的主办单位或组团单位,参展企业可随时向对外经贸部反映。

其次,会展组织者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的规定。如《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又如《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规定: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非法活动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更改交易会名称、规格和内容的或利用举办技术交易会非法牟取暴利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审批单位责令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进行检查。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举办技术交易会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对利用技术交易会欺诈行骗、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运作管理

为杜绝文山会海,厉行节约,推进干部深入群众,政府对涉及财政资金和政府主导举办的会展项目,已经采取了规模和频次控制的办法。如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4年1月起施行。根据《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为4类。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三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但值得指出的是,政府管理和控制的是政府主导型会展活动而非纯市场化的会展活动。随着进一步简政放权,政府将对市场化的办展活动越来越采取支持和鼓励的姿态,以推进文化交流、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各级政府也对会展运作中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各自出台了相关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3号)规定:一、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要控制或减少以政府名义直接主办、承办的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省政府一般不作为各地各部门举行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确有需要的,省政府可作为支持单位,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主办单位。在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展会和节庆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展会活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与展会无关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不得作为活动内容予以安排,否则不予审批。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在展会和节庆活动中,要严格制订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各地、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切实承担起责任,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否则不予审批活动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安全管理的督查工作,保证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和健康有序地进行。三、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在举办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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