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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在生活中的解读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将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总则》很有可能是未来整部民法典的总则,起到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的作用。这一章包括三个要点问题: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渊 源。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在生活中的解读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

将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总则》很有可能是未来整部民法典的总则,起到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的作用。《民法总则》第一章为“基本规定”,这一章的内容包括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源等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故此部分关于民法的一般规定,也为今后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这一章包括三个要点问题:民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渊 源。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第2 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些关系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人格权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以及侵权关系 等。

1. 该条明确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此处“平等的民事主体”,既包括了你、我、他这样的自然人,也包括一些团体,比如华为海尔这样的营利法人,宋庆龄基金会少林寺这样的非营利法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民事主体均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受民法的平等保 护。

2. 该条明确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民法调整的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不调整情感友谊、党派、干群等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权关系以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关系;而“财产关系”主要是指民事主体间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对物形成的所有权(如对房屋的所有权)、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一般拥有一定的财物、金钱等财产,这就形成了所有权关系。人与人之间还可交换彼此的财产,从而形成合同关系。民法中财产关系就是以所有权和合同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 系。

3. 该条明确了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民法通过规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对各种民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秩序。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也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第二节将详细介绍民法的基本原 则。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2 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2 条,但将《民法通则》第2 条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加以调换。《民法通则》第2 条的规定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现在的条文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突出了对于人身关系的重视。但是,顺序调整并不改变民法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平等保护。

民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规则和民事法律原则两 类。(www.xing528.com)

民事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比如《民法总则》新增的“好人法”规则,即第184 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规则。民事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具有被大多数公民所普遍承认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最典型的法律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除了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原则,如《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成立有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将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解除合同。

二、 民法的体系

整部民法的体系可以用一句话来表示,即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并对自己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果负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的起点是民事主体制度,核心是民事权利(包括义务)制度,连接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的桥梁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是民事责任制度。上述制度构成了完整的民法制度体系,而从整个民法体系中提取公因式并予以规定的内容便是民法总则。在此意义上,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可以表述为:谁拥有并可以行使权利?有了权利,可以干什么?这些权利又如何发生、变更与消灭?违背了义务,其法律后果是什 么?

民事权利是整个民法的核心内容。因此,所谓民法的体系,即具体表现为民法的权利体系。我国民法体系主要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侵权责任法。首先,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并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他基本规则。其次,物权法是规定人支配物的权利的法。再次,债权法是规定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法。第三,亲属法是调整家庭中具有某种身份的人拥有什么样权利的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继承法是调整在家庭成员死亡时,谁拥有继承其财产权利的法。最后,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民事主体间形成不同权利义务,由此构成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 系。

侵权责任法

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中,债的类型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长期以来,大陆法系一直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及权利保护的需要,为了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和维护民法典体系的内部和谐,侵权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侵权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以侵权责任法的形式作为民法体系一个独立的分支。基于这一理由,为配合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与合同、物权一样单独成编的体例安排,本书不再将侵权责任放入债法而是进行单独论述,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八章民事责任部分。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3 条

《民法通则》第2 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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