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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一些被视为职务作品的委托作品,双方必须缔结书面协议。[2]在教育机构里,一件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教师成员必须是雇员;第二,作品本身必须是“在他或她的雇用范围内”创作的作品。“雇员”状态是作品被视为职务作品的必要非充分条件。[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是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②一般职务作品,是指除特殊职务作品之外的职务作品。

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研究

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将两类不同的作品视为职务作品,第一类职务作品包括雇员在他或她的雇用范围内准备的作品;第二类职务作品包括某些委托作品,也包括合作作品、翻译作品、汇编作品、说明文本(instructional texts)、测试及其答案材料等。对于一些被视为职务作品的委托作品,双方必须缔结书面协议。[2]教育机构里,一件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教师成员必须是雇员;第二,作品本身必须是“在他或她的雇用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对于大学教师来说,关键问题涉及第101条第1款,教师创作的作品是“在他或她的雇用范围内准备的”,因此就要将著作权授予给雇主吗?一般说来,教师,虽然收到定期的薪酬和福利,但是与典型的雇员不同,因为他们自己分配时间,在教学和创作上有大量的学术自由,并且在履行其职责时没受到什么监督。因此,教师的“雇员”状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于第一个因素,大多数教师都被视为“雇员”,尤其是因为他们的工资、福利、和税收状况。“雇员”状态是作品被视为职务作品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作品必须还要满足第二个因素,即在“某人的雇用范围内”。确定“雇用范围”问题的因素:①作品是否是雇员被雇用来创作的作品;②作品是否在授权的工作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③作品是否至少部分是为了服务雇主的目的创作的。在学术环境中,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动。[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是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条件”进行了术语界定并做了司法解释,“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根据创作中智力投入者和财力投入者对作品的贡献程度,职务作品可以分为两类:①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职务作品。②一般职务作品,是指除特殊职务作品之外的职务作品。[4]就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而言,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法人,创作人只享有署名权;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法人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具体情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对于由职工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对于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www.xing528.com)

当教师在学校期间为完成科研或其他工作任务而创作电子教学资源时,确定电子教学资源版权归属的分析涉及确定这些作品是否归属职务作品的范畴。如果一件作品属于这个类别,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或以不同的方式签署书面协议,一般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电子教学资源的创作者,而特殊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创作者的雇主。因此,如果教师开发的电子教学资源被视为职务作品,那么大学则可以要求那些作品的优先使用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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