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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中国香港著作权立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第41A条“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作的合理使用”。[52](二)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教育条款的影响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增加了一项新的“合理使用”豁免,旨在促进现代教学方法的发展。事实上,大多数教育机构,包括资助学校、政府学校、特殊学校、资助学校及校长学校,均已与香港复制权许可协会签订特许使用权协议。

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中国香港著作权立场

(一)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2014年)第41A条“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作的合理使用”。

(1)在由教育机构提供的指明课程中,教师或任何代表他的人或学生如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任何作品,即不属侵犯该作品的版权,而就已发表版本而言,此举亦不属侵犯其排印编排的版权。

(2)法院在裁定对作品的处理是否是第(1)款所指的合理使用时,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并尤其须考虑:a.该项处理的目的及性质,包括该项处理是否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属商业性质;b.该作品的性质;c.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被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分量;d.该项处理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3)凡对作品的处理涉及在选集中收录已发表的文学作品或戏剧作品的任何片段或摘录,如此举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则第(2)款适用于裁定该项处理是否属第(1)款所指的合理使用。(www.xing528.com)

(4)凡对作品的处理涉及将任何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制作成纪录或制作该纪录的复制品,如该纪录载有确认作者或被记录的作品所蕴含的其他创作努力的声明,则第(2)款适用于裁定该项处理是否属第(1)款所指的合理使用。

(5)凡对作品的处理涉及透过全部或部分由任何教育机构控制的有线或无线网络而提供该作品的复制品——如该教育机构——(i)采用科技措施,限制透过该网络而取用该作品的复制品,以令该作品的复制品,只提供给在有关指明课程中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有需要使用该作品的复制品的人,或为保养或管理该网络的目的而有需要使用该作品的复制品的人;(ii)确保将该作品的复制品贮存于该网络中的期间,不超过在有关指明课程中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有需要保留的期间或(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连续12个月的期间,则第(2)款适用于裁定该项处理是否属第(1)款所指的合理使用。[52]

(二)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教育条款的影响

中国香港《著作权条例》增加了一项新的“合理使用”豁免,旨在促进现代教学方法的发展。它不仅适用于印刷形式的作品,也适用于互联网上提供的作品。其目的是让教师和学生在特定的学习过程中,以公平的方式使用或处理版权作品的合理部分进行教学。一直以来,教育机构都被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为教学目的复制文学、戏剧、艺术或音乐作品的复印本(例如扫描本和影印本)。例外情况可参阅条例第45条,这项豁免现在已扩大到学生。现在,学生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复制这些作品,以便在指定的学习过程中学习。不过,这项豁免只适用于没有许可计划授权有关复制的教育机构和学生。事实上,大多数教育机构,包括资助学校、政府学校、特殊学校、资助学校及校长学校,均已与香港复制权许可协会(HKRRLS)签订特许使用权协议。该协议允许其教师、教职员或学生(在教师的指示下)在一定限度内以硬拷贝形式复制印刷作品,以供教学之用。另一方面,非营利教育机构如未与HKRRLS签订任何特许使用权协议,可根据《非营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南》,将有限部分印刷作品影印供教学之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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