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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场域关系在法治政府责任法治中的影响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与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既对立又统一,两者既存在不同之处,也存在相同之处。在责任的救济上,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产生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申请复核以及对责任结果提出质疑的方式进行救济,而行政公务人员则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复核、申请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一般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上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内外场域关系在法治政府责任法治中的影响

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是基于行政组织机构的内部关系而引起的责任承担,其存在的基础更多侧重于组织内部的管理秩序和监督制约;而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是基于行政权的内在“恶性成分”所产生的监督制约机制,侧重于对行政权的规制,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两种责任无论是在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还是追责程序以及追责主体和救济程序上都存在不同之处,但两种责任又统一于政府责任的概念之下,共同构建起政府责任的体系框架。就此而言,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与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既对立又统一,两者既存在不同之处,也存在相同之处。

(一)内外场域政府责任之区别

就政府责任的运行要素而言,内部场域与外部场域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追责程序以及追责主体和救济程序之上。在责任主体之上,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是由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就自身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承担的责任,属于自负责任的范畴;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是政府对外承担由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不当及特定合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责任,更多属于代位责任的范畴。在追责程序、追责主体和责任方式上,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追责程序进行,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是审计机关等行政系统内部特定机构作为追责主体进行追责,通常表现为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纠正错误等的责任承担方式;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是由特定有权机关通过行政系统之外的法定程序进行追责,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并主要以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为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责任的救济上,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产生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可以通过申请复核以及对责任结果提出质疑的方式进行救济,而行政公务人员则可以通过申诉、申请复核、申请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一般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上诉的方式进行救济。(www.xing528.com)

(二)内外场域政府责任之共同

从目的上来看,内外场域的政府责任的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权的行使,防止行政主体对行政权的违法、不当行使,从而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的权利,形成良好的行政秩序。从功能上来看,两种责任都对行政主体起着一定的威慑作用,它们通过施加责任的方式给行政主体施压,让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提高了警惕和防备意识,从而规范行政行为,由此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促使着各方主体之间保持着一种平衡、和谐关系。从特征上来看,两种政府责任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特征。就强制性而言,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主要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人事管理关系而形成的内部强制力量,即责任主体必须为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负责;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则直接表现为以国家暴力为武器强制执行力,它通常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当责任主体逃避该责任时,会受到一定的惩戒处罚,甚至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惩罚性而言,从内部场域的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来看,其主要表现为身份罚、财产罚、名誉罚的形式,对责任主体形成一定的惩罚性色彩;从外部场域的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来看,其主要表现为行政赔偿的方式,同样具有经济惩罚的性质。从价值意义上来看,两种政府责任皆属于政府责任的范畴,并成为政府责任的两大支柱,构建起整个政府责任的体系框架,为法治政府责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两种政府责任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两者在法治理念的引领下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形成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由此加强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和良好行政秩序的维持,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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