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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模糊语词的功能约束规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韩礼德的观点,语言的自我衍变主要事实受到其功能的影响。例如,明确语词更注重交流功能、告知功能、概念功能、人际功能的实现,而模糊语词则在工具功能、控制功能、启发功能、想象功能、实用功能上更具有明显性。在此,根据上述模糊语词凸显的功能类型,可以推衍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三项规则:①经济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沟通规则并非 “交流功能” 的作用结果。

法律文本模糊语词的功能约束规则

模糊语词的弱语义性以及结构开放性表明,其在法律领域内的功能绝非明确语词那么单一。从语言运用的日常逻辑来看,语词凝结而成的文本,是由公式性语词与开放性语词共同表达的结果,双方的平衡、协调最终保障文本的达意性。[21]相较于明确语词严谨的释义功能,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更注重语词同外界事物的衔接问题。事实证明,无论一种法律多么先进,它最终都是要依托语言来表达客观世界,脱离实践的法律规范是无价值的。法律的运行离不开语言,亦需要由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因此,法律语言同样难以完整地描述客观世界,同时,法律规范的语词传递,也包含了众多模糊成分在内。[22]因此,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也就成为检验一项立法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此,引入英国系统功能语言学家韩礼德(M.A.K.Halliday)的 “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以期发现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功能实现机制。

按照韩礼德的观点,语言的自我衍变主要事实受到其功能的影响。为此,他将语言的功能划分为三类,即宏观功能、微观功能和纯理功能。

图6 韩礼德关于 “语言功能” 的类型划分(www.xing528.com)

从上图可知,语言功能地出现在于实现语言的意义传递,它存在于任何形式的语言类型中。但不同之处在于,不同类型的语言所展现的功能强度有所不同。例如,明确语词更注重交流功能、告知功能、概念功能、人际功能的实现,而模糊语词则在工具功能、控制功能、启发功能、想象功能、实用功能上更具有明显性。当然,这并非说其他的语言功能在模糊语词与明确语词的运用上就不存在,而是说语言的功能在不同语词运用上凸显的意义不同。

在此,根据上述模糊语词凸显的功能类型,可以推衍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三项规则:①经济规则。该规则是指立法者在模糊语词运用上应当注重语词的高效性。前文已述,模糊语词的运用是立法者基于 “成本—效益” 考量的结果。它的衍生,源自于 “控制功能” 与 “实用功能” 的共同作用,旨在实现模糊语词运用的高效性和必要性;②技术规则。该规则是模糊语词的 “工具功能” 的自然延伸。众所周知,语言不仅是信息符号的载体,同时也是人们交换彼此信息的工具。既然其具有工具性的一面,那么,妥善、合理的运用方式无疑有助于发挥模糊语词的立法功能。申言之,模糊语词只有在技术化的运用中,才能有效避免(实际上是 “忽略”)其本身的边际模糊性,而专注于其高超的技术性特征。因此,技术规则实质上是在模糊语词的开放性语义与工具性特征之间,选择了更为有益的特征,即工具性特征。该规则的确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经济规则的必要性;③沟通规则。该规则关涉的是模糊语词同外部环境的沟通问题,它源自于 “启发功能” 和 “想象功能” 的双重作用,并基于开放性结构的特征实现语义的延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沟通规则并非 “交流功能” 的作用结果。这是因为,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言学” 将 “交流功能” 视为人与人之间意义传递的能力,关涉的是语言作为信息载体,如何将己方观点传递给他方的能力。然而,由于模糊语词本身的开放性,其附带的信息载体功能较弱,甚至无法传递给听者明确的信息。因此,模糊语词本身仅具有弱意义上的交流功能,而更多地倾向于语词同外部事物的沟通。因此,模糊语词运用中的沟通规则适用于社会变迁与语义范围之间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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