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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权稳定论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霸权稳定论”被认为是新现实主义学派中关于国际制度最权威、最公认的一种理论。按照霸权稳定论,一方面,霸权权力结构对国际制度起决定作用。霸权国利用其至上地位建立国际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并保持其稳定、开放。[20]据此,可以认定霸权稳定论是一种国际制度理论;因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律制度,故其也是一种国际法律制度理论。与国内统治相类比,在国际社会,霸权国的“人治”也只能是适可而止,需要发挥国际制度的“法治”功能。

霸权稳定论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影响

“霸权稳定论”被认为是新现实主义学派中关于国际制度最权威、最公认的一种理论。[14]如上所述,新现实主义推崇“结构选择”理论,但对于何种国际权力结构能够带来无政府状态下的稳定,该学派内部则有“单极结构论”“两极结构论”和“多极结构论”等之争,霸权稳定论基本上属于单极结构论中的一种。

霸权稳定论起源于对国际经济体系的分析,该理论主张,在无政府状态下,为了防止各国展开无序的竞争,以致造成国际秩序的混乱,需要一个合法的权威发挥“稳定器”的作用,提供诸如“安全的现状、自由贸易、对外投资以及营运良好的国际货币体系”等,只不过这个权威不可能是像国内社会那样的中央政府,而是一个在国际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霸权国(“准世界政府”)。霸权稳定论的始创者金德尔伯格曾指出,“对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必须有一个稳定者,而且是唯一一个稳定者”。[15]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吉尔平也认为,“除非霸权存在,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经济秩序,即自由经济秩序才能繁荣和充分发展”。[16]按照霸权稳定论的观点,建立稳定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困难所在不是小国,也不是大国,而是中等国家,因为中等国家具有破坏秩序稳定的力量,但不具备稳定秩序的实力。[17]

霸权稳定论者用以验证其理论的主要历史经验有:近代从拿破仑战争结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国占据世界霸主的地位,出现了“英国治下的和平”。然而,随着英国霸权的衰弱,美国又采取“光荣孤立”的政策,不愿充当霸主的角色,群龙无首,从而引起世界经济秩序的混乱,两次世界大战间隔之间,各国间出现了“以邻为壑”的外汇战、关税战等。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经济上称霸,世界又出现“美国治下的和平”。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其他西方国家快速发展,美国相对实力下降,引起了世界经济体系的不稳定,尤以当时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为标志。正是此等形势的触动,一些美国学者开始进行霸权与世界经济秩序稳定之间关系的探讨。

按照霸权稳定论,一方面,霸权权力结构对国际制度起决定作用。霸权国利用其至上地位建立国际体系的规则和制度,并保持其稳定、开放。霸权衰弱时,该体系的稳定和开放随之走向衰弱。简言之,“存在一个国家主导的霸权权力结构最有利于强有力的国际制度的发展。这些国际制度的规则相对更为精确,得到更多国家服从……我们可预期,霸权权力结构的衰弱预示着国际经济制度的衰弱”[18]。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保证自由经济制度的运转,霸权国也需要提供有关“国际公共产品”,供其他国家分享;而这些国际公共产品往往采用国际制度的形式,表现为“制度性的公共产品”(institutional public goods),如通过《关贸总协定》建立起来的开放的国际贸易秩序和通过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起来的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等。[19]实际上,霸权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准备按照国内所认可的一套系统的规则,为其他国家确立行为准则,力求其他国家遵循那些准则……”。其基本手段是“通过发起、谈判和认可等行动,创立并维持自由经济体系”。[20]据此,可以认定霸权稳定论是一种国际制度理论;因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法律制度,故其也是一种国际法律制度理论。(www.xing528.com)

那么,就国际自由贸易和国际货币稳定等公共产品的提供,霸权国为何要采用国际制度形式呢?总的来看,国际制度是霸权护持的主要战略手段和战略途径。具体而言:第一,对其他国家的管理,霸权国通过国际制度比直接发号施令,管理成本更低;第二,当其他国家提出挑战时,可把这种挑战的压力转移到国际制度上,而不是直接针对霸权国;第三,将部分决策权力从霸权国转移到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使得小国也享有一定的发言权,并产生比较平等的分配结果,可增加霸权体系的合法性;第四,当权力结构发生变化时,国际制度可提高霸权体系的稳定性。由于在一个多边的国际制度中,权力是分散的,并非由霸权国完全垄断,因此,国际制度更能接受权力变化的考验;等等。总之,通过国际制度,霸权国牺牲对决策权的部分控制,可以换来霸权体系较长期的稳定和效率[21]时至现代,一个国家要长久地保持社会的稳定,并加强统治的效率,采取“君临天下”的人治方式,已无可能,法治必不可少。与国内统治相类比,在国际社会,霸权国的“人治”也只能是适可而止,需要发挥国际制度的“法治”功能。当然,就这些霸权国主导下创立的国际制度本身而言,通常整体上对霸权国将更为有利。

霸权稳定论可以分为“仁慈型”(benevolent)霸权稳定论和“胁迫型”(coercive)霸权稳定论两种。二者都不同程度地承认霸权国在维持经济自由和经济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把它们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其他国家,但两种版本的学说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仁慈型”霸权稳定论以金德尔伯格为代表,强调霸权国创制和维持自由经济这一国际公共产品,并容忍其他国家“免费搭车”;“胁迫型”霸权稳定论则以吉尔平和克拉斯纳为代表,侧重主张国际秩序是公共产品,且这种国际秩序是霸权国施加给其他国家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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