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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双边化特征及不一致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来看,其最典型的形式特征就是双边的或称双边化的构造,即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目前主要体现为双边投资条约,而不是多边投资条约。实际上,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别,而且,不同的甚至相同的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投资条约仲裁裁决也的确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这意味着,以双边投资条约网络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在持续和变迁方面存在着分散化和渐进性的特点。

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双边化特征及不一致性

从国际投资法律机制来看,其最典型的形式特征就是双边的或称双边化的构造,即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目前主要体现为双边投资条约,而不是多边投资条约。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各种类型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总数已经达到3236个,其中,双边投资条约(BIT)总数为2902个,其他诸如FTA投资专章等在内的IIAs总数为334个。[28]这与自“二战”以后迄今多次试图谈判达成多边投资条约未果的图景形成了鲜明对比。一方面,各国或者坚决反对多边投资条约谈判,或者虽不反对但对多边投资条约迄今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另一方面,自从1959年德国和巴基斯坦缔结了第一个专门保护投资的现代双边投资条约以来,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虽然在最初二三十年内不多,但后来却快速增长,进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络。不但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之间,而且在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相互之间,都缔结了大量双边投资条约。甚至,除了早期缔结的双边友好航海条约(FCN)之外从不谈判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发达国家之间,也开始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之中订入了投资专章。这样,双边投资条约覆盖了各种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也覆盖了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亚洲、非洲等各个大陆的国家和地区。

双边化的形式带来了一些相应的特征或者后果。表面看起来,这些双边条约是杂乱无章的、碎片化的、不成体系的,只是规定了特定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也是依据特定双边条约下设的仲裁庭个案解释条约、解决争端和作出裁决。这与GATT/WTO这样的多边法律机制形成了鲜明对比,尤其是,没有像WTO上诉机构这样的上诉审机制,而只有ICSID或者国内仲裁法下的非常有限的形式的和程序的裁决审查机制,那么,就可能会形成仲裁裁决的不一致和碎片化。实际上,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别,而且,不同的甚至相同的双边投资条约下的投资条约仲裁裁决也的确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在双边化的形式下,要想解决这种碎片化和不成体系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其成本就会很大,而且也非常缓慢和困难。这意味着,以双边投资条约网络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在持续和变迁方面存在着分散化和渐进性的特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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