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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辅助人员的概念和特点—《警察法学》分享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警务辅助人员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但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意见》及相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范围有明确限制。这点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

警务辅助人员的概念和特点—《警察法学》分享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此外,该条还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进一步作了明确的界定:“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根据上述《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警务辅助人员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但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2)从事辅助性警务工作。《意见》及相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范围有明确限制。如规定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www.xing528.com)

(3)警务辅助人员是一种职业,其与公安机关的法律关系为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警察队伍的一个新警种。这点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中也有体现。该条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警务辅助人员辅助的是警务工作,而不是辅助具有警察身份的人。此外,警务辅助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的性质有别于保安公司、群防群治、治安承包制等形式的半职业化性质的治安辅助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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