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研究反应:从农民到股民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研究反应:从农民到股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状态。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能够勉强维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其他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则愈发贫乏。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影响农村发展的重大课题,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他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多中心供给主体”说。具体而言,农村公共产品可以由以下主体提供[60]:第一,政府作为供给主体。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研究反应:从农民到股民

我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奉行两套截然不同的制度:城市的水、电、道路、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由政府供给;农村的公共产品则由农民自己解决,遵循“农村事情农民办”的思路,政府只提供适当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状态。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能够勉强维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其他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则愈发贫乏。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影响农村发展的重大课题,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他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多中心供给主体”说。即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通常可将其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地区性公共产品和社区性公共产品;此外还有一类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58]。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应有不同的供给主体,理论上,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59],准公共产品则可以依据市场规则进行配置。具体而言,农村公共产品可以由以下主体提供[60]:

第一,政府作为供给主体。对于关系国家整体利益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如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应由中央政府无偿提供;与本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地区性农村公共产品,如区域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建设等,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当前,由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远大于财权,不具备提供地区性农村公共产品的财力,这种状态亟待改变,国家应赋予地方政府适当财权,同时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适当将财政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倾斜,以实现地区间的平衡发展。(www.xing528.com)

第二,农村社区作为供给主体。对于村级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如村内道路、沟渠建设等,主要可通过农民集资方式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民集资方式,主要是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并不尽如人意。事实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能相比“一事一议”这种显性且直接的筹资方式可能更能为农民们接受,这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的社区性公共产品甚至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供给相对较充足的原因。

第三,市场作为供给主体。对于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则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因此可以按照市场规则,积极引进私人或企业投资来分担这类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当然,为了提高私人或企业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应制定相应激励性的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冠名权等,同时应维护私人或企业供给主体的既得利益,明确他们提供的农村准公共产品的产权归属,不得随意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其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