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经济学:揭示保险定价根源

保险经济学:揭示保险定价根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所以称为风险成本可预知,而不是保额损失率可预知,是因为保险定价分析需要知道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的成本结构,而风险成本正是成本结构中最大的一部分。

保险经济学:揭示保险定价根源

从理论上来看,正是因为保险市场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各种假设条件,即保险公司是不同质的,保险产品也是不同质的,才导致了保险定价的差异性。因此,下文分别从保险公司不同质和保险产品不同质两个角度分别描述其对保险定价产生的影响。

1.保险公司不同质导致定价差异

从成长阶段来说,保险公司至少有成熟型公司和初创型公司之分,这两类公司的市场认可度和成本结构迥异,不可能按统一的价格销售,也不可能获得相同的利润水平。就仿佛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个大学毕业后已经工作20年的资深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两者不可能获得相同的薪资水平。

从利益追求来说,保险公司的追求往往并非单纯的利润最大化,而是有多元的追求,包括利润、规模、安全性和企业价值等。也就是说,不同公司甚至同一公司在不同阶段的追求往往存在差异,这也是不同质的表现,不同的追求会导致不同的定价。例如,欧美成熟型公司往往比我国保险公司对安全性更加重视,会导致前者的定价高于后者;部分公司在某些时候会将市场份额作为第一追求目标,而这一目标往往需要通过降价抢业务来实现。(www.xing528.com)

2.保险产品不同质会导致定价差异

保险产品是不同质的,有的产品销量很大,保额损失率基本稳定或可预知;有的产品销量很少,或者是创新产品,保额损失率非常不稳定或不可预知。也就是说,针对未来的保险产销计划,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中的销售费用”是基本可预计的,但可变成本中的“风险成本”有的可预计、有的不可预计。这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对前者(保额损失率基本稳定的产品)的成本结构和具体数值是基本清晰的,但对后者(保额损失率非常不稳定的产品)的成本结构和具体数值是不清晰的,自然也会导致不同的定价方式。对前者,本书称为“风险成本可预知的保险定价”,对后者,本书称为“风险成本不可预知的保险定价”。

之所以称为风险成本可预知,而不是保额损失率可预知,是因为保险定价分析需要知道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的成本结构,而风险成本正是成本结构中最大的一部分。此外,风险成本可预知其实也是一种不精确的说法,因为如第十一章所述,即便满足大数定律,保险公司的赔付也是不稳定的,只不过波动性或离散系数要小很多了,拥有适量资本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应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