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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其成员已达190多个,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由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由其章程和建立该组织的相关条约、协定规定的,因此对国际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应适用该章程、条约和协定。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一)概述

国际组织指一国以上的公法或私法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组织。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组织包括一切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其成员已达190多个,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27]

国际组织一般依据条约和协定成立,并依据该条约和协定取得法律人格。因此国际组织一般具有自己的法律人格,以自己名义参加民商事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是独立的法人,成员国对国际组织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独立于成员国的国内法而存在,因此国际组织一般没有自己的国籍。而且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享有一些特权和豁免权,如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49年《联合国和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议》和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同法国之间的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协定都对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作了规定。除了联合国之外,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一般也依据相关的条约和协定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如世界贸易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这是国际组织不同于一般法人的另一特殊之处。国际组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国际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

(二)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www.xing528.com)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该组织据以成立的国际条约、协定和该组织的章程确定的,国际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能超出相关条约、协定和其章程所确定的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国际组织便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国际组织章程和该组织据以成立的国际条约、协定原则上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非成员国没有依据该章程、条约和协定赋予该国际组织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义务,这就可能导致国际组织在一国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在另一国则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国际组织章程一般只规定成员国应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最低水平,成员国完全可赋予该组织更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实践中各成员国赋予同一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不同的。上述两种情况均可导致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由此引起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没有自己的属人法,因此属人法原则无法解决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由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由其章程和建立该组织的相关条约、协定规定的,因此对国际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首先应适用该章程、条约和协定。同时考虑到非成员国无义务承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成员国也有权在符合章程的条件下自主决定授予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因此对国际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除了适用国际组织章程以及该国际组织据以成立的条约和协定之外,还应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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