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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解析路径依赖深层原因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监狱的管理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监狱及其中负责罪犯管理的干警很多时候都是从管理的经济性出发,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管理收益;罪犯的服刑也是从经济人角度出发,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刑期,从而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并挽回因监禁而失去的部分机会成本。

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解析路径依赖深层原因

古典管理学理论对人的看法围绕“经济人”假设展开,认为管理中的人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并为此不择手段。这也称为理性经济人或实利人。在监狱的管理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监狱及其中负责罪犯管理的干警很多时候都是从管理的经济性出发,以最小的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管理收益;罪犯的服刑也是从经济人角度出发,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刑期,从而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并挽回因监禁而失去的部分机会成本。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减刑假释在各省级单位的适用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实际执行刑期、减刑率等有很大不同,甚至在省级单位内的不同监狱也会有减刑假释的不同尺度要求。这样形成的不同的情况是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公平性的极大破坏。这种不平等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性,监狱内也屡屡出现这样的个案:在减刑裁定宣布的当天,由于罪犯心目中减刑的幅度与实际裁定不符而拒绝接受甚至撕毁减刑裁定书。在历史的比较或同类型的比较中,很多罪犯会有心理失衡,觉得“吃亏”、觉得不公平。显然,这样的情况对罪犯的教育矫治是不利的,对刑罚目的的完成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相关的数据上也明显地体现着这种减刑标准和现实的地域差异,如表1所示。

表1 1997—2001年不同地域罪犯减刑率对比

(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转引自西南政法大学赵亮的博士论文《中国减刑制度研究》。

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的判断,从1979年法定开始实施减刑假释以来,已经经过了30多年的历程,但判断的标准始终维持在对罪犯个体的定性分析上,而且是少数的几个监狱执法者的定性分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减刑假释方面除了不断完善的法律规范框架外,对罪犯个体的判断始终在原地徘徊,建立在少数监狱民警个人经验基础上的定性判断难以获得说服力。正如南京大学教授刘林平指出的,定性的研究本身就存在着先天的缺陷: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减刑假释唯分数论,或者“情人眼里出西施”),难以控制更多的变量(是否罪犯真实意愿的表示)、反事实问题(如果不是在监狱中强制条件所限,罪犯能够还是这样的表现吗?)。所以,一方面是没有全国范围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是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具体评估上完全没有标准。这样的情况在监狱减刑假释制度执行过程中运行了30多年,至今还没有出现很大的纰漏,已属监狱的万幸了。

虽然减刑假释制度对监狱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长期存在着问题。随着刑事法律法规的改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监狱内外各种情况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押服刑人员结构发生变化,“轻轻重重”的政策使短期犯与限制减刑犯呈攀升态势,随之而来的罪犯数量也渐渐增多[6];大墙外,法治社会对狱内安全稳定和监狱执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服刑人员和家属正当不正当维权意识带来各种难以化解的信访问题,如此种种,不胜枚举。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狱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完善、用好这项减刑假释制度,找准问题症结,摆脱对减刑假释的路径依赖,积极尝试与法院等机关相互配合,采取更加合法、合理、合情的方法,确保监狱刑罚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惩罚改造罪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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