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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宪探讨犯因性及其与改造活动的关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吴宗宪认为,“犯因性”概念具有三个特征:犯因性因素对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对犯因性不应区分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等;犯因性因素包括了心理、生理、社会、自然等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一切与犯罪心里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有关的因素”。[23]最后,吴宗宪用大量篇幅论述了犯因性与改造活动的各种关系,并力图用犯因性理论促进罪犯改造活动的开展。

吴宗宪探讨犯因性及其与改造活动的关系

吴宗宪在《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一书中对国内外有关“犯因性”的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系统地阐述了犯因性差异理论,并用“犯因性互动”“犯因性差异”等理论观点说明犯因性差异理论与罪犯改造的诸多关系。吴宗宪认为,“犯因性”概念具有三个特征:犯因性因素对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对犯因性不应区分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等;犯因性因素包括了心理、生理、社会、自然等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一切与犯罪心里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有关的因素”。[23]最后,吴宗宪用大量篇幅论述了犯因性与改造活动的各种关系,并力图用犯因性理论促进罪犯改造活动的开展。

王牧在《新犯罪学》一书中论述“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时,讨论了“犯因性个人因素”和“犯因性环境因素”。前者包括心理、行为、生理3项因素,后者包括家庭、教育、亚文化大众传媒、经济状况、执法水平和物质影响等8项因素。[24]

宋行认为,犯因性问题是指具有犯罪原因性质的各种因素。犯因性问题具有客观性、差异性、综合性、层次性和可矫性等特征。在罪犯改造活动中,监狱要实现矫正目标,应以罪犯的生物、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为分析维度,科学认识罪犯的犯因性问题。[25](www.xing528.com)

在矫正实践中,江苏有4所监狱用循证矫正方法对罪犯犯因性进行评估,将犯因性需求划分为4个测量指标:反社会人格、管理情绪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就业能力。《法制日报》将犯因性需求的具体操作实践和效果进行了报道。[26]

本文犯因性因素概念综合了以上观点,涵盖罪犯生理、心理、家庭、社会、成长、犯罪活动、可改造因素等各个方面,既是促进或推动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又是监狱矫正罪犯时所针对的各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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