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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时间限制及合理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程序主要指行政机关工作的行政行为的过程、手续、方式和步骤,这就必然涉及行政行为完成的必要的时间限制。各国行政程序法一般都注意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重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因此,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件必须包括合理的时间要求。总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不遵守明确的法定强制性时效,超过合理的时间界限,就要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的时间限制及合理性

行政程序主要指行政机关工作的行政行为的过程、手续、方式和步骤,这就必然涉及行政行为完成的必要的时间限制。因为行政机关的显著特点是非常注意工作效率,而且提高工作效率是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各国行政程序法一般都注意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重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因此,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件必须包括合理的时间要求。澳门行政程序法在“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指导下规定了行政机关有“快捷之义务”,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有效进行,因而应拒绝作出及避免出现一切无关或拖延程序进行之情事,以及应命令与促成一切对程序之继续进行及对作出公正与适时之决定属必需之情事。”该法第四章专门规定“期间及延期”,如第七十条规定一般期间,即无特别规定,或行政当局无定出时间,行政机关作出行为之期间为十五日;利害关系人申请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行为、促成采取措施、对于其应表明立场之事项作出答复,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权力之期间亦为十五日。以上立法规定及精神可供我们相应立法时参考。

其实,我国行政执法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已有许多期间方面的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六个月内没有发现就不再处罚,这是关于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正在草拟的行政处罚法也有很多时效的规定。总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不遵守明确的法定强制性时效,超过合理的时间界限,就要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导致相对人取得权利的,如超过合理时间,相对人权利自然取得;可以导致相对人义务消失的,如超过合理时间,相对人义务自然消失,这对于促使行政机关勤于行政有直接意义。例如我国已有某些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如接到相对人申请报告,逾期不批复的,上报报告申请的权利自然取得。在另外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违反合理时间的要求的不作为则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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