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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诉的构成要素与诉讼标的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一个完整的诉是由诉的主体(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诉讼标的为请求人民法院审判所保护的实体(法)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因此,诉的构成要素应当包含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构成诉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民事诉讼法学:诉的构成要素与诉讼标的

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按照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一个完整的诉是由诉的主体(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诉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针对被告提起的,因此,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为请求人民法院审判所保护的实体(法)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因此,诉的构成要素应当包含诉讼标的。至于诉的理由,其一方面使诉特定化,另一方面支持诉讼标的,所以诉的理由也是诉的一个构成要素。

(一)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和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一个诉没有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明确,诉讼就无法进行。所以,当事人是诉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二)诉讼标的

1.诉的标的的涵义。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按照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未发生争议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所研究的内容。发生争议而未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也只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仍不能成为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构成诉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大多数民事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民事案件也可能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如离婚案件,有的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还涉及共有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问题。具体到某一民事案件,以何种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应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事项而定。不论多么复杂的案件,不论有多少人参加诉讼,只要分清法律关系,抓住诉讼标的这个关键问题,就能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诉讼标的来区分诉讼的类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诉讼类型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纠纷、期货虚假信息赔偿纠纷、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业主专有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等。(www.xing528.com)

2.诉讼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诉的标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偿还的5万元则是标的物。诉讼标的与标的物虽有联系,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标的物。比如,非财产权益之争的诉,虽然有诉讼标的,但是不一定有标的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的是诉讼标的,而不是标的物。诉讼标的变更会导致诉的变更,但是仅仅是标的物的变更则不具有这样的作用。

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法律关系不存在,或者虽有法律关系,但原告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权利,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存在。可见,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对诉的质的规定,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若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为两个以上的诉(即诉的客观合并)。若诉讼标的发生变更,则诉发生了质的变更,即变成另一诉(属于诉的客观变更),当事人变更后的诉,实际上是一个新的案件,例如,原告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允许。但是,对诉讼请求则允许变更,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的请求,可以变更为请求腾房。当事人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也可以放弃诉讼请求。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原告起诉时,应当主张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实体事实,即权利产生事实,或称诉的原因或诉的原因事实。权利产生事实包括:①产生民事实体权的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使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签订合同(使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②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使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请求权等)、违约事实(使当事人获得违约赔偿请求权等)。在这两类事实中,产生民事实体权的法律事实是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的基础和前提,若无后者,则无诉的利益,也就不能请求诉讼救济(即无民事诉权)。案件实体事实或权利产生事实之所以为诉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①一般说来,当事人比较了解案件事实,让其提供或主张事实并非强人所难,况且原告既然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就有责任提供权利产生事实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②权利产生事实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确审理的重点,也有利于当事人有的放矢地展开攻击与防御。

诉的理由是任何一个诉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没有诉的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就不能实现。没有诉讼理由的诉是不完整的诉,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该案件。即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当事人的请求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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