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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贷资金挪用风险揭秘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借款人变相“挪用信贷资金”带来的信贷风险。一是银行机构间对信贷资金的监控未形成联动机制。(三)信贷资金挪用的主要流向分析信贷资金挪用,其本质问题还是贷款资金的“用途”问题。

企业信贷资金挪用风险揭秘

从内涵上讲,信贷资金挪用是指对于指定用途的企业贷款,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约定用途。由于授信时考虑了资金用途,因此贷款资金的挪用会使得信贷资金处于不可控制的境地,不利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贷后监控和管理,增加信贷资金的风险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出台为规避信贷资金挪用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但仍有部分借款人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监管套利。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借款人采取信贷资金绕道后回流至借款人及关联人账户的方式,逃避银行监督。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借款人变相“挪用信贷资金”带来的信贷风险

(一)资金绕道回流的方式

贷款新规要求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凡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均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但通过对信贷资金流向的追踪检查发现,有部分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又通过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绕道回流至借款人及关联人账户。一是直接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的账户。二是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入借款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三是从交易对手账户转入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账户内,过渡后再转入借款人账户。

(二)成因分析

1.企业借助虚假合同转移信贷资金。集团客户在资金筹集方面采用分头筹集,统一调配使用,为了应对贷款新规的刚性要求,同时也便于企业自身对信贷资金的支配和操纵,采取通过虚假购销合同将信贷资金进行转移。借款企业在确定交易对手时,往往选择和自己有一定关系、并能够受控于自己的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而不是根据真实的商品交易确定交易对手。

2.银行贷款管理环节仍有漏洞。一是对贷款新规的理解认识不到位。贷款新规当中“合同签订”的监管要求赋予了贷款人较大的主动权。但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的同时未按照“合同签订”的要求将借款人可能出现不履约情形及要求借款人针对贷款作出的承诺列入其中加以约束,贷款人权利未能充分体现,并影响贷后管理措施的实施。二是贷前调查不细致。由于部分集团客户是各家银行竞相营销的重点客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听之任之,管理浮于表面,三是贷后检查不扎实。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存在贷后检查形式化、周期化的问题,少数客户经理在借款人缺少能够证实交易相关的凭证或未经第三方确认交易方式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就认定贷款未被挪用或符合约定用途,而未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合同真实性的完税发票,不根据经营情况测算贷款的实际需要量和使用情况。

3.对信贷资金的支付行为监管机制有待健全。一是银行机构间对信贷资金的监控未形成联动机制。银行系统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存在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银行只关注信贷资金在本行的使用情况,贷款一经转出,就不再进行跟踪监控,而转入行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管转入资金的来历,只管照单全收。这种管理模式,造成了贷款用途监控的失真和断链。二是金融机构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相互争夺客户资源,致使企业多头开户,也为信贷资金的绕道回流提供了便利。三是相关法规对借款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处罚力度不够,缺少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借款人的违规动机。

(三)信贷资金挪用的主要流向分析(www.xing528.com)

信贷资金挪用,其本质问题还是贷款资金的“用途”问题。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贷款资金用途一般就是“购买原材料”。监管部门对贷款用途的限定以及受托支付的要求,本意和出发点是为了让贷款流向实体经济,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从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信贷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资金挪用的主要流向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购买土地;第二,建造厂房;第三,新增设备;第四,多元化对外投资,尤其是一般制造企业涉足房地产领域;第五,“以贷还贷”式的贷款周转问题;第六,投机股票期货、黄金等风险资本市场;第七,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不良嗜好消费,例如黄、赌、毒;第八,盲目扩张的新项目、新生产线;第九,企业涉黑问题;第十,用于对外搞民间借贷。

(四)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用途管理的相关对策

1.切实做好贷款用途贷前风险评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调查机制和风险评价与审批机制等体系,切实搞好贷前贷款用途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通过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借款人的实际用途各种佐证材料,真实的了解贷款实际用途和资金去向,运用科学有效的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和量化贷款用途的风险,并将对贷款用途的分析与国家政策分析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固定资产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并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具有长期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使用和具有明确具体的实际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防止贷款用途被挪用。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搞好借款用途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有效防范贷款业务风险,规范办理信贷业务,严抓贷款源头风险,是做好防控贷款风险首要工作。

2.切实做好贷款约定用途协议签订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搞好贷款合同签订工作,做好防控贷款法律风险工作。一是切实做好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当面面谈制度可以了解贷款的实际用途和贷款将要使用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工作,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实际去向,防止出现企业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由借款人承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若不按照用途使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提前收回贷款,真正地实现贷款风险可控。

3.切实做好贷款约定用途支付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做好贷款用途支付管理工作,可以实现贷款风险动态管理,切实抓好贷款风险管理。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通过其的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防止贷款被挪用,动态监控资金流动;借款人自主支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和调查借款人是否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发票、合同等直接证明材料,甚至发函或直接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审查贷款用途的有关情况,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切实做好贷款用途管理。通过监控贷款支付去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到和借款人的动态风险,随时掌控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贷款风险。二是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防止借款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挪用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搞好贷款支付各类搜集佐证材料工作,真正的实现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实际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被挪用,积极地强化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从多层次、多方位立体作战的模式有效地控制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约定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被挪用,有效地减少贷款风险和损失。

4.切实做好贷款用途贷后跟踪监控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切实搞好贷款质量管理,尽可能的减少贷款损失。一是强化贷款贷后跟踪监控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二是勤与借款人联系,随时了解借款人的动向,经常与借款人进行有效沟通,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和实际用途;经常深入借款人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查看借款人资金、经营及信用等状况,查看贷款是否约定的用途使用;勤分析借款人实际经营状况,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若发现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情况采取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地降低贷款的风险,减少不良贷款,真正地起到防控贷款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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